湖北日報:涉臺婚姻小貼士
記者:陳會君
採訪對象:省臺辦交流處處長邢軍志
記者:涉臺婚姻如何受到法律保護?即如何與臺灣人士領取結婚證?
邢軍志:按照“一個中國”原則,湖北籍人士(大陸人士)與臺灣人士婚姻自由,只要雙方願意建立婚姻關係,憑藉雙方單身證明,即可在省民政廳(武漢籍可在武漢市民政局辦理)領取結婚證,婚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保護。例如,A是湖北人,B是臺灣人,A帶上戶口本,B從臺灣類似于戶籍管理機構的地方,開具單身證明,即可一起到A戶籍地的省級民政部門(武漢市可單獨受理),領取結婚證。
記者:領取《結婚證》後,大陸方配偶跟隨對方去臺灣定居,有什麼條件?
邢軍志:大陸方配偶想到臺灣定居,按照臺灣當局規定,達到6年或6年以上婚齡,即可向臺灣當局申請定居,享受臺灣居民有關待遇。
記者:如果婚齡不滿6年,怎麼辦?
邢軍志:能以探親為由,前往臺灣。由配偶向臺灣當局申請《入臺證》,再由我方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發放《大陸同胞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憑藉兩證,前往臺灣。
記者:獲得臺灣居民身份前,大陸戶籍怎麼辦?
邢軍志:沒有獲得臺灣居民身份前,大陸戶籍予以保留;獲得臺灣居民身份後,即取消大陸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