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
鄭州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按24%計徵。主要的稅收優惠:
1、生産性、建設性外商投資企業,全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2、所有在鄭州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3、外商投資的産品出口企業,在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産值達到當年産值的70%以上者,按現行稅率減半繳納所得稅期滿後,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所得稅。
4、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在外商投資企業供職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5、外來投資的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6、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投資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款的40%,如果是再投資興辦、擴建産品出口或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7、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從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應的數額加以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8、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經批准,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中繼續減徵所得稅15%至30%。
9、所有在鄭州境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城市房地産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二)工商統一稅
以工農業産品和服務業流轉額為徵稅對象,最低稅率1.5%,最高稅率55%(不含煙酒)。絕大多數的産品(項目)的稅率在20%以下。在鄭州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工商統一稅減免優惠主要有:
1、在鄭州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産用設備、營業用設備、建築用材料,以及企業自用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征進口工商統一稅。為生産出口産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配件、元器件、配套件,免征進口的工商統一稅。
2、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産的出口産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工商統一稅。
3、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工作的外方人員,運進自用的、合理數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進口的工商統一稅。
二、其他優惠
1、在鄭州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城市配套費、增容費;對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經批准可以免繳水資源開發費;外商投資企業廠區以外的水、電、氣、熱、道路、通訊等外部配套設施和建設,按當地國有企業標準收費,並給予優先安排。
2、華僑和港、澳、臺胞投資者在鄭州投資,可以委託大陸的親友為其代理人,可以適當安排其在大陸的親屬在投資企業就業和享受其他優惠照顧。
3、凡在本市興辦外商投資企業或促成經濟技術合作的,將按規定給予仲介人獎勵。
三、企業自主經營權
外商投資企業一經登記註冊,即為中國法人,其一切合法權益和利益,均受中國法律保護,享有充分的生産經營自主權,主要有:
1、自行確定企業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決定企業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2、自行決定企業的生産經營計劃、收支預算和利潤分配;
3、除國家統一定價的産品外,可以自行確定本企業産品的價格;
4、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分得的資金,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後,可自由匯往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