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我區工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省、市關於發展壯大縣域經濟的意見和要求,結合工業園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工業園區內投資開發、生産經營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第二條 在工業園區內投資開發、生産經營的法人及其他組織除享有本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國家及招商引資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 引進市外資金興辦的企業,在土地使用、規費減免、稅收優惠、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外商投資企業同等待遇。
第四條 對區域經濟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投資額上億元的項目,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後,實行“一事一議”、“一廠一策”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五條 凡來區園區投資的各類生産性企業,以租賃土地做為生産場地的,土地使用實行零收費。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至3000萬元的企業,由園區提供10至30畝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費;固定資産投資額在3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企業,由園區提供30至50畝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費;固定資産投資額在5000萬元至1億元的企業,由園區提供50至100畝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費;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視企業需要由園區提供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費。
第六條 租用土地使用年限一般為30年,延期優先使用。
第七條 外商投資新建生産性項目採用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先付清徵(用)地補償有關費用、耕地開墾費和按規定上交中央的費用。外商投資額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棉繳市、區收取的費用;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一次性支付困難的,市、區收取的費用可在5年內交清;外商投資農林産業、高新技術産業和支柱産業的生産項目建設用地,免繳市、區收取的費用。免繳市、區收取的費用,不影響土地使用手續的辦理。
第三章産業發展
第八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限制以外,凡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企業均可入園區生産經營。
第九條 湖濱工業園區優先發展新型建材、機械製造、輕紡工業、電子工程、生物醫藥、食品加工等六大類重點産業。
第四章環境和服務
第十條 入園企業實行特事特辦,可以邊建設邊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工業園區內的企業行政事業收費實行“零收費”,凡國家和省、市規定不可免收的項目而又有收費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二條 工業園區辦公室負責投資項目各項手續的辦理。入園企業的項目建議書一律取消,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書、章程實行備案制,工商登記暫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許可或審批,待完成工商登記後在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除繼續執行現有的優惠政策外,棉徵市政建設配套費、水資源費、綠化費、墻改專項基金,免收購置生産經營用廠房的交易費。
第十四條 工業園區設置招商引資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各類招商推介活動,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廣告宣傳等。
第十五條 區直有關單位為入園企業提供下列服務;
(一)人武部門無償為企業員工提供崗前軍訓;
(二)勞動就業部門無償為企業員工提供崗前培訓,並無償為外地投資客商提供職介服務;
(三)衛生部門免費為投資者和食品加工企業職工定期體檢、防疫;
(四)教育部門對投資商子女入托和九年義務教育期間的入學提供優質服務,免收一切費用,並由投資者自主選擇學校、班級。學校根據需要為固定資産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投資者的子女配備一名專職輔導教師。
第十六條 工業園區實行封閉管理,任何單位未經區優化辦批准,不得進入企業檢查、收費;經區優化辦批准的檢查,由園區辦公室統一接待、安排。
第五章財稅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每年對工業園區內納稅前2名的企業,按其實際上繳稅收形成的區級財政收入的1%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3000萬美元,或達到5000萬美元且超過原註冊資本50%的,其新增投資産生的納稅所得報經省國稅局批准,從新增投資投産年度起單獨計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政策。
第十九 條外商投資生産性企業,在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稅收優惠到期後,還可以連續3年享受企業所得地方留成部分50%的獎勵,用於企業擴大規模。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合作方式從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産歸中方所有的,經企業申請,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企業可以以加速折舊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資。
第二十一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新增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屬市、區兩級有權減免的規費予以全免;新增投資在500萬美元至1000萬美元的,減免70%;新增投資在300萬美元至500萬美元的,減免50%。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有關貸款貼息等政策方面與國有企業享受同樣政策。
第六章獎勵辦法
第二十二條 對為工業園區引資成功的國內外個人或組織(引薦人),按項目完全投産時實際到位資金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標準如下(同一個項目,適用各項獎勵條款的,按最高標準獎勵,不重復計獎):
(一)引進外商投資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額的1%獎勵;
(二)引進無償投資用於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或資金,按實際到位資金額的5%獎勵;
(三)引進項目資金形成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固定資産,按實際固定資産投資額的1%獎勵,或相當價值的轎車或別墅;固定資産投資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項目,按高於實際固定資産投資額的1%的獎勵標準商定。
(四)引進項目投産前五年企業上繳區財政實得稅收(扣除返回部分)的5—10%,獎勵給項目引資者,區財政立戶實施,年度結算。
(五)引進世界前500強跨國公司或引進國家鼓勵的高科技産業及形成我區新的支柱産業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額的1.2%計獎。
第二十三條 在工業園區投資興辦企業者,連續兩年對區財政貢獻達50萬元以上,投資者或企業廠長(經理)優先推薦為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勞動模範候選人;連續兩年對區財政貢獻達100萬元以上,投資者或企業廠長(經理)優先推薦為三門峽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勞動模範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 凡在工業園區實際固定資産投資達300萬美元以上的區外人士,報請市政府授予“三門峽市榮譽市民”稱號。實際固定資産投資達到500萬美元以上的,同時由區政府聘請為經濟顧問。
第二十五條 各項獎勵政策每年考核兌現一次。由工業園區管理辦公室會同區經貿委、計委、中小企業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審計局提出意見,報請區委、區政府批准後,區財政局計提支付。所有引資、融資金額,由財政部門核實;外資由外經貿部門認定;外方設備由省商檢部門認定;國內設備由國家法定評估機構評估;技術轉讓價值由科技局組織專家認定;金融系統規模以上引資由使用單位認定;超計劃爭取的項目資金,由區計委和財政局認定;建築營業稅由區地稅局認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湖濱工業園區辦公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