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鼓勵大型企業投資項目若干規定》
一、為了加快發展海南現代工業,鼓勵境內外投資者興辦大型工業項目,在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大型工業項目是指在海南省建設投資額為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
三、為大型工業項目籌措資金。項目業主資本金到位後,計劃、經貿等部門應積極推薦,爭取有關金融機構提前介入給予項目建設貸款和生産流動資金的支援。經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海南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優先給予支援。
四、本省自産産品(含實際加工增值20%以上的産品)出口,除國家規定照章納稅商品外,免征出口關稅。
五、大型工業項目用地可優惠出讓,但其出讓金不得低於取得該土地成本價格。對帶動地方經濟發展較大的大型工業項目,政府也可將土地使用權作價人股給予支援。
六、大型工業項目用水、用電優先供應,其端口接,到廠界(以項目紅線圖為準),並減半負擔水資源費。
七、為大型工業項目提供高效服務。組織省有關職能部門成立大型工業項目服務小組,從立項到投産,實行全程跟蹤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配套服務。
八、大型工業項目自投産之日起,除照章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城市建設附加費等項費用外,政府可將地方留成的增值稅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稅作為投資連續5年投入該項目,以支援企業發展。
九、經省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大型工業項目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産折舊最短年限。
十、本規定由省經濟貿易廳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