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關於在瓊臺灣同胞待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保護臺灣同胞投資,促近海峽兩岸和瓊臺兩島的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瓊臺灣同胞享有我國法律、法規和我省地方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在瓊居住的臺灣同胞,在下列方面享有與其他省份來瓊居民同等待遇:
(一)購買本省商品房或租賃住房;
(二)交納住宿費用;
(三)交納醫療費用;
(四)交納安裝電話初裝費;
(五)辦理汽車、摩托車入戶,交納換發牌照費用;
(六)購買車船票、交納機場建設費及購買本省航空公司機票;
(七)購買公園、旅遊景點門票;
(八)國家沒有特別規定的其他收費。
第四條 在瓊臺灣同胞及其設立的企業可以獲得本省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五條 在瓊臺灣同胞憑臺灣有效汽車駕駛證,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考核交通規則合格後,可以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條 因投資經商需在瓊居住的臺灣同胞,應當按照本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申請辦理暫住證。
第七條 在瓊臺灣同胞的子女可以憑一年以上長期居住證在居住地小學、初中就學,或按照規定在本省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就學。
第八條 在瓊臺灣同胞憑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的有效證明,可以向省公安廳申請簽發一年多次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有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請簽發一年以上的多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證。
第九條 在瓊香港、澳門同胞待遇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省長 阮崇武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海南臺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