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參與庫西經濟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開發建設,激勵各級組織和各界人士積極招商引資,加快園區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自治區、兵團、農二師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結合園區實際,特製定本優惠政策和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於園區以外投資者在園區內興辦的獨資企業,或外來投資者出資額佔項目總投資額25%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的合資合作、參股控股、收購兼併企業,或由外來投資者承包和租賃期在5年以上的企業。
第三條 獎勵辦法設定的獎勵對象包括園區內公務人員引資者和園區內外社會引資者。
第四條 農二師、園區域內的資源、産業、市場對外開放。國家、自治區、兵團和農二師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産業導向
第五條 中外投資者可以興辦國家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和自治區産業政策中允許的無污染的所有産業項目。重點鼓勵投資以下産業:
(一)棉紡深加工技術與織物印染以及後整理加工;
(二)幹鮮果品倉儲物流、貿易、加工項目;
(三)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四)農産品和畜産品加工,食品、保健産品及醫藥工業的精深産品開發;
(五)農用裝備製造、農産品加工機械項目;
(六)新型建材、節能建材,節約能源開發技術、資源再生及綜合利用技術、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術。
優惠政策
第六條 外商投資者和區外投資者在園區新辦生産型企業、非生産型企業,以及國家鼓勵類産業項目或高新技術項目,均可享受自治區減免稅等優惠政策。
第七條 外來投資者投資園區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投資以農産品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以及投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工業項目,均可享受國家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優惠政策。
第八條 外來投資者在享受自治區、兵團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同時,興辦園區重點鼓勵投資的産業項目,還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在園區投資的外來工業企業,在繳納當年地稅後,地方返還兵團的稅收全額返還企業,返還期限為3年,採用先徵後返的方式。
(二)對投資高新技術産業以及對園區經濟結構調整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在繳納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他行政事業費時優惠30%,採用先徵後返的方式。
(三)投資棉紡深加工項目,農二師以市場優惠價確保其所需棉紡的優先供應。投資其他農産品加工項目的,其所需生産原料由農二師或團場優先安排種植,保證原料的優先供應。
(四)在盤活閒置的國有存量資産中,對受讓師國有産權的,在付清進場交易價款後,由園區以基礎設施投入的方式,給予10%的補貼。
(五)投資者與農二師國有出資人企業合資新辦的企業,或師國有出資人以土地、廠房、設備作價入股與投資者合作新辦的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師國有出資人所得紅利,可以轉增企業國有資本,支援企業的再投入。
(六)在園區投資新辦的中小企業,流動資金不足需要貸款的,在提供必要手續的前提下,可由園區擔保公司優先為其辦理貸款擔保。
(七)在園區興辦的投資企業,在水、電、汽、熱等社會服務方面,享有與師內企業同等待遇,實行統一收費標準。
(八)投資企業的正式員工在就醫、子女入學、購置物業等方面,與師內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投資保障
第九條 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認真做好各項服務工作,項目的審批手續,可以由管委會負責代辦、協調、服務。
第十條 對於符合園區産業政策,對園區經濟拉動作用大的重點投資企業,可以實行“特事特辦”,建設過程可以邊開工,邊辦手續。
第十一條 簡化項目審批手續,實行限時審批制度,投資者有效文件齊全,在7個工作日內辦完許可權內的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嚴禁以各種名義向投資者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必須按照國家、地方政府的有關法規及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逐項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否則,企業有權拒絕交費。企業對超出《企業交費登記卡》之外的各種收費,包括拉贊助、搞集資等,可直接向師監察局投訴。
獎勵措施
第十三條 投資企業在園區購買辦公用房自用的,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購房補貼標準為5萬元,自購房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或者出售;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連續3年按照房租市場指導價格給予每年20%的租金補貼。
第十四條 在園區註冊上繳稅收計入園區本級財政收入且當年納稅總額在20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現獎勵措施,獎勵金額為納稅額3‰。
企業年度納稅額在1000萬元~2000萬元的,獎勵納稅企業10萬元人民幣;企業年度納稅額在2000萬元~3000萬元的,獎勵納稅企業20萬元人民幣;3000萬元~4000萬元的,獎勵納稅企業30萬人民幣;4000萬元~5000萬元的,獎勵納稅企業40萬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獎勵納稅企業5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五條 投資企業根據重點項目責任書,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投資並實現投産的,由管委會據實際情況給予項目組5—10萬元的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産品的企業一次性補貼品牌宣傳費100萬元;對新獲得自治區、兵團名牌産品的企業一次性補貼品牌宣傳費10萬元。
第十七條 管委會對符合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和報送的材料進行核準、確認,併為符合規定的投資企業辦理獎勵手續。
第十八條 投資企業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對於以虛假材料騙取獎勵的,責令其退回相應獎勵資金。
庫西經濟工業園區管委會
二○○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