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團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輯錄之六——投資環境政策
六、投資環境政策
43.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發[2000]33號)
■(一)大力改善投資的軟環境。深化西部地區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搞好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的資産重組。加大對西部地區國有企業減負脫困、改組改造的支援力度。加強西部地區商品和要素市場的培育和建設。積極引導西部地區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凡對外商開放的投資領域,原則上允許國內各種所有制企業進入。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除國家重大項目和有特殊規定的項目以外,凡是企業用自有資金或利用銀行貸款投資于國家鼓勵和允許類産業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一道按規定程式報批,初步設計、開工報告不再報政府審批,相應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程式。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減少審批事項,簡化辦事程式,強化服務意識,消除行政壟斷、地區封鎖和保護,加強依法行政,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環境保護,防止盲目重復建設,依法關閉産品品質低劣、浪費資源、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廠礦企業。
4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9〕36號)
■(十二)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凡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頓涉及中小企業的收費,重點是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仲介服務收費、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收費,能免則免,能減則減,能緩則緩。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公開前置性審批項目、程式和收費標準,嚴禁地方和部門越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進一步規範執收行為,全面實行中小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設立各級政府中小企業負擔舉報電話。健全各級政府中小企業負擔監督制度,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通過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産品、接受指定服務等手段牟利。嚴格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不得違規向中小企業提前徵稅或者攤派稅款。
4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改善投資軟環境的若干規定
(新政發[2002]79號)
(二)認真做好招商引資工作。自治區計劃、經貿部門要根據國家産業政策和我區經濟發展的需要,定期公佈投資導向目錄和招商資訊,不斷推出新的引資項目,積極吸引外商和區外各類所有制企業,以及個人來疆投資和參與開發建設。
(三)為投資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各部門要改善管理,增強服務觀念,主動為投資企業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對引進的重大投資項目應實行跟蹤服務,及時了解項目進展情況,研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幫助其解決在項目報批、建設和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四)積極推進政務公開。凡涉及投資企業管理、服務的部門和單位,要全面實行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辦理事項的政策和依據、辦事程式和時限、以及辦事結果等,都應以適當方式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有關部門在出臺新政策性文件時,凡涉及投資企業的內容,都要徵求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的意見,使政策具有可操作性。
(五)積極扶持非公有制企業發展。進一步放開非公有制企業的經營領域,除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以外,允許非公有制企業進入各類投資領域和行業,不限投資規模,不限區域地點,不限持股比例。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以獨資、合資、合作、特許權等多種方式進行投資;支援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改制和改造。在項目立項、融資貸款、信用擔保、成果鑒定等方面,非公有制企業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承擔國家或自治區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非公有制企業,均可享受自治區技術改造財政資金的支援。
(六)大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堅持標本兼治,堅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走私販私、偷稅騙稅、虛假詐騙等犯罪活動。繼續做好建築市場、運輸市場、集貿市場、文化市場的專項整治工作。推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制度,嚴肅查處項目招投標中的以權謀私、違法亂紀行為。
(七)培育和規範仲介服務機構。積極發展法律、會計、審計、評估、諮詢、職業介紹等仲介機構,培養高素質的仲介人才隊伍,為投資企業提供良好的服務。各類仲介機構要做到獨立公正執業,恪守職業道德,真實準確地反映問題,對出具的文件負法律責任。依法懲處仲介機構出具虛假資信證明、虛假評估、虛假鑒證等不法行為。
46.關於改進政府管理與服務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意見
(新政辦發〔2009〕149號)
■三、提升政府部門管理與服務水準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落實自治區關於推進政務公開的要求,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加快政務資訊化進程,充分利用政府公報、政府部門網站、行政服務大廳等平臺,積極推進政務公開。職能部門要加強門戶網站建設,認真梳理扶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置於網站的顯要位置,公佈行政許可項目、許可條件、辦事程式、工作流程、收費標準、服務承諾、辦理時限等。強化資訊數據庫的應用,及時向中小企業提供産業結構調整、勞動力供求、高新技術研發、稅收優惠等方面資訊,幫助企業把握市場動態。進一步提升網路服務功能,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要實行網上辦理預審、查詢、交費、辦證等業務,減少企業運作成本,並接受社會和企業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路、報刊、公告欄以及其他便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的方式向社會公佈。未向社會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七)進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堅持高效便民的原則,加快各地綜合性“政務大廳”建設。除已開辦“大廳”的部門外,其他承擔面向社會辦理政務的部門都要創造條件進入“政務大廳”,實行“一站式”辦公和“一條龍”服務,並將許可權充分授權給“窗口”負責人,原則上在“大廳”發放有關文件或證照。對企業辦事人員要實行“一次性告知”,最大限度地減少因報件不符合要求而退回的情況發生。做好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落實首問負責制,不屬於本部門負責管理的事項要作出明確説明,並負責引導到實施部門辦理。堅持服務對象定期對職能部門“窗口”單位進行工作績效測評,測評結果與年終考核掛鉤。
(八)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要依法界定執法職責,嚴格執法程式,建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各執法部門必須把彈性條款量化為具體標準,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由裁量空間,減少執法隨意性。按照行政執法與服務管理相統一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重在糾正”,通過宣傳、規勸、警示等方式,採取事前預警告誡、事中糾正制止、事後教育規範的辦法,指導企業自覺糾正或杜絕違法行為。
(九)做好中小企業調查研究工作。在落實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要從創新政府管理與服務方式等方面,完善優化企業發展環境的配套措施。每年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深入中小企業進行調研,對政府部門在管理與服務企業方面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針對企業反映的突出問題,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和可操作的措施。自治區經信委、工商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定期召開中小企業座談會,並確定一批企業作為定點調查對象,每年進行一次問卷調查,及時了解企業對政府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並向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報告。健全政府部門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增強工作透明度,凡涉及企業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聽取企業的意見。
四、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十)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全面清理並進一步減少、合併行政審批事項,為中小企業提供便捷服務。認真做好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和調整後的落實工作。行政職能進行調整的部門,要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做好行政許可事項的轉移和銜接,既要防止出現管理脫節,也要解決職能交叉、多頭許可問題。對取消許可後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要制定配套措施,做好事中檢查和事後稽查,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等問題,特別要防止以其他名義進行變相許可。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部門要規範程式,簡化流程,減少環節,提高效率,對許可條件進行清理,大力縮短許可、檢查、備案辦理的時限。凡擅自增設的審查條件一律取消,符合法定條件的盡可能現場辦結,非屬專業技術問題的不設專家評審程式。對企業重大建設項目,要設立“綠色通道”,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專人負責、跟蹤服務。
(十一)繼續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在前幾年已取消和停止徵收23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涉企收費項目進行梳理,近期內再取消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凡將行政機關職責內工作轉移到社會團體或仲介機構的收費、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的收費、利用行政權力或壟斷地位強制企業接受指定服務的收費,原則上都應取消。國家和自治區已宣佈取消的收費,各地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不得採取任何方式變相收費。有些經核準的收費項目,在遇經濟不景氣或行業效益普遍下滑的情況下,主管部門可採取臨時措施,對困難企業實行收費減免或延期徵收。
(十二)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對企業普遍反映過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有關部門要認真進行測算,降低虛高收費標準。逐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定價行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府制定價格的規定,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價格和收費實行集體審議,科學合理的制定價格和收費標準,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對企業受行政機關委託從事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要進行認真論證,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並承擔相應責任,督促其改進服務品質,遵守服務承諾,嚴禁借機搭售無關産品。
(十三)規範社會仲介機構行為。按照“政府支援仲介,仲介服務企業”的思路,引導社會仲介機構健康發展,為企業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堅持行業自律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強化對行業協會、社會仲介機構的管理,通過建章立制進一步規範其服務和收費行為,著力解決社會上反映強烈的行業協會、仲介機構強制“服務”、強制收費等問題。對各類協會和仲介機構開展的增加企業負擔的活動要加強監管。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各種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不得借年審、年檢之機強行要求企業入會或徵訂各類刊物。加強協會的會費收支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規收取會費,禁止超標準、超範圍和強制收取;對經營困難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會員,可按程式實行會費緩、減、免優惠。堅決治理依靠行政部門亂辦班、髮發證行為。行業協會和仲介機構舉辦的各類培訓班,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審核資質,實行“一期一報一審核”制度,不得舉辦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強制性培訓班。要採取有效措施解決仲介機構與行政機關“明脫暗不脫”問題,防範機關幹部在仲介機構投資入股、兼職取酬等以權謀私行為。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治理“小金庫”自查自糾工作,嚴肅查處行政部門利用仲介機構收費並設為“小金庫”的行為。
47.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新政發〔2010〕92號)
■一、優化發展環境
(一)放寬市場準入。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入的所有行業和領域,一律對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開放。申辦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非貨幣財産出資比例可以達到註冊資本的70%。
(二)實行對中小企業的政府採購扶持政策。在技術、服務等指標滿足採購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選擇區內中小企業的産品。鼓勵符合資質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採購投標。金融機構和專業擔保機構應當優先為獲得政府採購合同的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援。
(三)降低鼓勵類商業水電收費價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201O年底前執行對鼓勵類商業用水實行與工業用水同價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業與非普工業電價並軌方案。
(四)鼓勵中小企業吸納新疆籍勞動者就業。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新黨發[2009]11號)中的相關政策。對中小企業新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之和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對當前經營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將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或降低費率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15年底,並按規定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等。
(五)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2010年底前建立中小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並對保留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確需收費的要降低收費標準,允許經營困難、暫無繳納能力的企業緩交或免交。嚴禁將行政機關職責內工作轉移到社會團體或仲介機構進行收費以及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嚴厲打擊和堅決依法處理巧立名目、吃拿卡要、強買強賣、以權謀私等違法亂紀行為。自治區及各地、州、市設立減輕中小企業負擔舉報電話,完善違法投訴舉報和違紀查處制度。
■六、提升管理水準
(二十一)鼓勵職業院校招收新疆籍學生,開展對中小企業各類人員培訓。自治區職業院校要擴大新疆籍學生招收比例,鼓勵職業院校招收新疆籍學生,在兌現國家政策的基礎上,自治區財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標準再對學校給予補貼。鼓勵各類職業院校及培訓機構定向為南疆三地州中小企業免費培訓技術工人,所需費用由自治區財政承擔。鼓勵中小企業在崗職工參加技能提升培訓,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自治區有關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給予補貼。繼續大力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國家“653”工程)和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有針對性地培養企業少數民族中高級管理和技術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