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法院首次假釋港澳臺籍刑事罪犯
“父母在東莞生病住院,我很想出去見他們最後一面。”20日上午9時30分許,50歲的香港籍服刑人員尹照華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面對法官如此陳情。
當天上午,東莞市中院對兩起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案進行開庭審理,開啟了內地司法系統對港澳臺刑事犯罪人員實施假釋的先河。其中,尹照華被當天宣判予以假釋,另一名適用假釋的服刑人員臺灣地區居民許光福則需擇日宣判。
東莞市中院新聞發言人尹振宇表示,未來該院將按照此次庭審模式處理後續同類案件。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表示,東莞中院相關司法實踐在全國首創,“對沿海地區有開創性意義,是一個先進經驗”。今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東莞中院為全省唯一的港澳臺籍罪犯假釋工作試點單位並適時總結經驗向全省推廣。
按照相關法律,假釋是對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作為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假釋比減刑更有利於節約行刑成本。但在對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上,由於相關省市區和港澳臺地區之間存在現實法律障礙,導致內地省市區各級法院的司法實踐中,除因外交、國家安全等特殊需要外,對港澳臺籍罪犯的假釋適用幾乎一片空白。
目前,內地的港澳臺籍罪犯主要關押在廣東、福建、江蘇、浙江四個沿海省份。其中廣東省關押的港澳臺籍罪犯佔內地港澳臺籍罪犯總人數的60%以上。有關法院人士向新華社記者介紹説,近年來,隨著內地省市區和港澳臺地區法治交流的深入發展,臺灣、香港等地有關機構和組織多次通過不同渠道,要求給予關押在內地省區市的港澳臺籍罪犯平等待遇,准予假釋。
2012年以來,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深入調研,借鑒國外“中途之家”的設計理念,搭建了港澳臺籍罪犯假釋與內地社區矯正的橋梁,破解了港澳臺籍罪犯假釋難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們調研認為,珠三角地區有大量臺資、港資企業,並相應成立了臺商投資企業協會和港商投資協會。這些社會組織願意接納和幫助在內地服刑的港澳臺籍罪犯在其會員企業工作。”尹振宇説。
他説,通過這些協會和企業建立“中途之家”,可為假釋的港澳臺籍罪犯提供穩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由其工作地和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實行社區矯正。
在20日當天的庭審中,尹照華表示,願意接受監督教育,更希望早日獲得假釋。尹照華的家屬則承諾,願協助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尹照華,若尹照華有違法違紀行為,會配合協助司法行政機關監督,防止其脫管脫逃。
東莞中院審監庭負責人何小玲説,罪犯假釋後所在的臺商企業、港商企業或其他大陸企業,是罪犯假釋後工作、生活的基本保障。由臺商協會等社會組織敦促其會員企業落實監管責任,協助社區矯正部門開展工作。
她説:“考慮到假釋考驗期罪犯因為不能回家會思念親屬,香港特區政府駐粵辦、東莞臺商協會等組織、機構可根據罪犯的請求,協助罪犯的親屬辦理入境手續,與罪犯團聚。”(記者 毛一竹 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