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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海峽兩岸金融法制建設研討會”舉行

2010年12月07日 09:15:00來源:

  銀監會法規部主任黃毅:

  只有透過兩岸金融法制的有效交流,才能保證兩岸金融業交流與合作的順利進行

  兩岸金融業雖然其發展過程大不相同,行業現狀也有很大區別,但是金融業的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有其內在邏輯和科學規律,同時,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國際金融秩序的重建不可避免地會對兩岸金融業的發展産生重要影響,因此兩岸金融法制面臨許多亟待研究的共同課題。

  本輪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全球性的金融監管改革方興未艾。美國在今年7月業已推出《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歐洲議會也在9月份通過了歐盟的金融改革法案。全球層面,在G20的指導之下,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等國際組織就如何增強金融穩定,改進資本、撥備、流動性等監管標準提出了眾多的改革建議。這一系列新的監管標準和改革措施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未來一段時間國際金融監管的框架,重塑新的國際金融秩序。如何積極影響和應對國際金融改革,改進本地區的金融監管框架和標準,無疑是兩岸的共同課題。

  大陸金融業和臺灣金融業之間具有明顯的戰略資源互補效應,業務合作將是兩岸金融業交流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合作過程之中,自然會涉及到眾多金融法律問題。例如,臺灣銀行業在個人金融業務,特別是在銀行卡、財富管理等業務上都取得了顯著業績。大陸許多銀行都提出了重點發展個人金融業務。事實上,大陸銀行業在發展銀行卡特別是信用卡業務時已經借鑒和吸收了很多臺灣地區的經驗。不過,我們也知道,臺灣在2005~2006年曾經發生了所謂的卡債危機。這也提醒我們,強化風險控制機制,提升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是商業銀行發展個人金融業務不可或缺的前提。監管機構也應適時加強個人金融業務的法制建設,規範金融機構的行銷行為,強化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無論是擴大兩岸銀行業市場開放,還是加強兩岸金融業業務合作,都離不開進一步密切兩岸金融監管合作。未來,兩岸監管機構在監管合作備忘錄的框架下,還可以進一步細化合作內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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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薛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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