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08-09-24 15:13   來源:中國甘肅網

  為了進一步加快對外開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凡在定西投資興辦各類招商引資企業的,除享受《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甘肅省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各項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第二章 財稅優惠

  第二條

  凡在定西市範圍內,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加工型企業,自投産之日起,享受2年的試生産期優惠;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加工型企業,自投産之日起,享受3年的試生産期優惠。在試生産期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按國家和省上財政體制及稅制,屬市、縣(區)留成或獨享的部分,由財政牽頭與相關部門審核,並報市縣(區)政府批准後,採取先徵後返,全額撥付企業作為技術研發和創新資金。試生産期結束後的三年按50%撥付。企業持納稅憑證和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市域內原有的招商引資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有重要技術創新改造項目的,填補國內空白項目或國家專利産品項目的,由財政牽頭與相關部門審核,並報市縣(區)政府批准,可以視同新辦企業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第三條

  凡在定西市範圍內,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對投資兼併、購買國有、集體企業,投入資金500萬元以下的,自投産之日起,享受2年的試生産期優惠;投入資金500萬元以上的,自投産之日起,享受3年的試生産期優惠。在試生産期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按國家和省上財政體制及稅制,屬市、縣(區)留成或獨享的部分,由財政牽頭與相關部門審核,並報市縣(區)政府批准後,採取先徵後返,全額撥付企業作為技術研發和創新資金。

  第四條

  凡在定西市範圍內的新辦招商引資企業,自設立之日起,經稅務機關批准,享受“兩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政策。

  第三章 土地優惠

  第五條

  土地使用出讓享受國家最高規定年限。各類生産企業用地,均按市、縣(區)政府出臺的協議出讓最低價執行。無基準地價的地區,土地出讓金可按土地成本費繳納;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基準地價優惠30%。

  第六條

  投資興辦的生産性出口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有專利産品企業等鼓勵類産業項目的用地,除按第五條執行外,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優惠40%。

  第七條

  除經營性用地外,其他項目建設用地,能租賃的不作價入股,能作價入股出資的不協議出讓。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引資的國有企業,其土地用途不變,使用權不轉移,繼續以劃撥方式保留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地方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含耕地佔補平衡的項目,所開墾耕地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設用地,其折抵指標可以實行有償轉讓。投資開發建設用地全部實行有償轉讓。

  第四章 證件辦理

  第九條

  在辦理工商業務上,實行“十個放寬”。即放寬登記前置審批限制,放寬投資人限制,放寬名稱核準限制,放寬註冊資本限制,放寬出資方式限制,放寬經營範圍核準限制,放寬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文件限制,放寬集團登記限制,放寬對外投資比例限制,放寬登記材料審查限制(具體按甘工商發〔2005〕42號執行)。衛生許可證、計劃生育證明、人口暫住證等可不作為企業工商登記註冊的前置條件,但企業正式註冊後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條

  凡自然人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足法定出資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額的20%,但不得低於3萬元,其餘部分在兩年內全部到位。

  (一)以生産為主的公司達到法定最低出資額20%,即人民幣10萬元以上;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達到法定最低出資額的20%,即人民幣10萬元以上;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達到法定最低出資額的20%,即人民幣6萬元以上;

  (四)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達到人民幣3萬元以上。

  第十一條 對符合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産要求的項目,實行登記備案或核準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所列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的,均按照《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規定核準。

  凡屬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均實行備案制。總投資1億元以下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項目和涉及引進國外技術和設備享受減免關稅優惠政策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具體按照《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務院《外商投資産業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等國家有關規定的分類,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以及需辦理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的項目由省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具體按照《甘肅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核準。

 第十二條

  所有招商引資項目需辦理的各種證照和手續,先由項目業主提供相關完備資料後,統一由市、縣(區)招商部門確定專人,協調行政服務大廳和相關單位,實行全程辦理,並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需要報省上和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的,由相對應的主管部門積極協調,在申報手續齊全的情況下,即時即報,上級核準或備案下達後,在2個工作日內向項目(企業)單位告知核準或備案結果。

  第十三條

  凡挂靠在主管部門的各類行業協會,應當採取企業自願入會、自願繳費的原則,不得強制入會和繳費。

  第五章 引進人才

  第十四條

  博士生導師、國家級專家、聘請的國外專家及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在定西市領辦或創業,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被省上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且每年給當地財政貢獻達100萬元以上,自納稅之日起,市或縣(區)政府每月提供特殊津貼3000元。連續工作五年以上的,市或縣(區)政府獎勵其住房一套。企業(項目)因階段性工作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的,按照來去自由、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具體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獎 勵

  第十五條

  招商引資獎勵辦法按照定市委發〔2005〕47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建設工作的決定》有關獎勵辦法執行。對年終招商引資專項評價在前三名的縣(區)進行獎勵,各獎10萬元、5萬元、3萬元,用於下年度項目前期費;從市外引進投資項目的個人,按引進到位資金的數額分檔累進按比例獎勵。其中引進資金在1000萬元以內的按5‰獎勵,引進資金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3‰獎勵,引進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2‰獎勵,獎勵資金由受益縣(區)財政支付。市本級項目,由市財政支付。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六條

  凡在我市投資新辦的企業,除國家和省市有明文規定的合法費用外,免收與項目開工建設有關的其他行政性費用。

  對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且被省市認定為高新技術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需減免的由主管部門報請市縣(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經批准後,先徵後返。

  第十七條

  對來我市投資建設的外來企業人員,其子女可在本市縣(區)內選擇就學學校,教育部門辦理入學手續時,免收借讀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被省市認定為高新技術項目和被市上確定為對當地經濟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市內新辦企業(項目)均參照以上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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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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