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臨夏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08-09-08 14:13   來源:新華網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國內外客商在我市投資,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上的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外、省外、市外的企業、經濟組織、個人在我市境內投資設立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和本市企業、經濟組織、個人投資新辦的企業(以下均稱投資者)。

  第三條 鼓勵投資興辦的産業:

  (一)養殖業,蔬菜、花卉種植基地建設;

  (二)以手工地毯為主的毛紡製品開發與生産加工;

  (三)以穆斯林民族用品為主的生産加工;

  (四)以牛羊肉為主的清真食品開發及加工;

  (五)以乳製品、中藥材為主的生物醫藥製品開發;

  (六)道路、供排水、供熱、燃氣供給為主的城市公用事業設施的建設和經營;

  (七)房地産開發及物業管理;

  (八)各類生産要素市場、專業市場的建設;

  (九)新型建築材料和民族傳統建築技術開發與應用;

  (十)歷史遺跡、穆斯林民族風情旅遊景點、旅遊産品的開發。

  二、投資優惠政策 


  第四條 投資企業享有以下稅收優惠:

  (一)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從投産之日起,其所得稅5年內先徵後返;其他稅收市留部分前2年全額返還,後3年返還50%;

  (二)經有關部門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産年度起,其所得稅5年內全部返還;

  (三)從事供排水、能源、道路等城市公用事業設施的投資企業,從投入運作當年起,其所得稅5年內先徵後返;其他稅收市留部分5年內返還50%;

  (四)按以上條款規定返稅、免稅期滿後,産品出口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半徵收所得稅,市內投資企業返還50%的所得稅;經省、州有關部門認定的先進技術企業,所得稅3年內減半徵收或返還50%;其他投資企業按國家規定稅率納稅,高於24%的部分返還給企業;

  (五)對新開發的産品由地級組織鑒定認可後,按國家新産品標准予以優惠;

  (六)企業佔地按每畝年上繳稅金超過5萬元的企業,超過部分返還50%,超過10萬元的部分全額返還;

  (七)養殖業項目用地按農業用地對待;

  (八)投資者將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或在市內開辦其他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2年的,經批准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的40%。投資興辦、擴建産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2年的,經批准全部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九)整體或分層承包、租賃經營我市現有各類市場和商場,自經營之日起,年銷售額在200萬元以上的企業和業戶,其所得稅前2年全額返還,後3年返還50%;

  (十)市外企業在我市新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並在我市納稅的,其所得稅先徵後返70%。

  第五條 投資企業使用土地享有下列優惠:

  (一)投資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成片開發,土地使用權最長為70年;

  (二)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土地使用權可按土地成本價出讓;

  投資3000萬元5000萬元的項目,其土地使用權按成本價的110%出讓;

  投資1000萬元3000萬元的項目,其土地使用權按成本價的120%出讓;

  投資500萬元1000萬元的項目,其土地使用權按成本價的130%出讓;

  投資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其土地使用權按成本價的150%出讓。

  (三)減免土地方面的市級行政收費,按國家規定必須交付的費用,也只按照下限收取。

  第六條 投資企業享有以下減免費用優惠和待遇:

  (一)投資企業按國家規定必須交付的費用,只按照下限收取;

  (二)投資企業外聘的管理、技術、生産經營骨幹及家屬,經主管部門認定後,在本市生活享受市民待遇,子女入托、上學可免費擇校。 

  第七條 興辦合資、合作企業,其中客商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納入地方重點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給我市合營者優先協助解決固定資産投資和流動資金貸款;投資者與我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合作興辦教育事業、合作經營醫院、建設資源再生利用和環保項目及從事經批准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可給我市的企事業單位配套建設資金補助;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政府積極向國家、省上爭取政策性扶持資金和貸款貼息。

  第八條 投資者在“東城區”內新建項目和新辦企業,除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下列特別優惠:

  (一)提供“七通一平”用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電信局投資建設通信線路、設備。區內用戶申請裝機,一週內予以開通,免收建設安裝費;

  (三)電力部門對區內用戶的電力增容貼費給予優惠。 

  三、 獎 勵

  第九條 對引進客商來我市直接投資的仲介組織和個人(非公職)給予獎勵。

  (一)凡從臨夏市外引進的各類資金(含專利技術、科技成果的價值),均屬引進資金的範圍; (二)引進資金的確認。在項目建設期和項目建成後,按實際到位資金予以分期確認:

  市外資金以該項目決算為準(由仲介機構確認);

  境外設備以商檢部門出具的價值認可書為準;

  國內設備以仲介機構評估報告為準;

  專利技術、科技成果的價值以購買價或入股價為準; 

  捐贈資金由受贈單位確認。

  第十條 引進資金的獎勵標準:

  引進資金經確認後,合資、合作生産經營性企業由市內受益企業或項目業主獎勵(獎勵資金按企業成本對待,對獎金免征所得稅),獨資企業(投資100萬元以上)和社會公益項目由市政府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引進無償資金(不含政策性切塊資金),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0%給予獎勵;

  (二)無息引資。根據資金使用期限,按每年銀行貸款利率的二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年獎勵1次;

  (三)低息引資。根據資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資利率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差額的二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年獎勵1次;

  (四)引進合資、合作資金,按投資者實際到位資金的2%獎勵;

  (五)投資者以設備投入的,按評估價值的0.5%給予獎勵;

  (六)引進獨資企業的,以實際投資的5%獎勵。

  第十一條 引進高新技術、科技成果、專利技術新建的企業,待項目建成創造效益後,按技術價值的2%由市政府獎勵。

  第十二條 市外客商為我市企業或公益事業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及證書;捐資價值佔該項公益事業投資50%以上的,經批准允許以本人或其親屬的名字命名。 

  四、投資服務保障 


 第十三條 政府各職能部門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充分保障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一)臨夏市政務便民中心全程負責代辦各種行政手續,投資者只須提供相關資料;

  (二)禁止各部門、各單位向投資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和攤派,以及未經批准的檢查,投資企業有權拒絕並向市政府投訴;

  (三)投資企業對拒絕執行國家、省上和本市有關中外客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部門或個人,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向市政府舉報,也可向人民法院、檢察院、市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投訴,受訴部門要儘快受理查辦,全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五、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臨夏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可一事一議(除本規定之外,投資客商還需要給予方便和政策優惠的,政府將在政策和許可權之內予以最大的支援)。

  為了引導、支援我市畜牧、花卉、蔬菜産業的發展,做大做強支柱産業,實現産業化經營,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就若干政策問題制定如下規定。

  第一條 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種植、養殖項目實行集中連片統一規劃。規劃區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戶可享受優先産業開發權,進行項目開發,也可進行有償轉讓、轉包、互換、入股,對集中連片規劃區內不願搞項目開發的原承包經營戶,有關村委會可按其原有土地的數量和品質調兌地塊,並經鎮政府審核把關後報市農牧局登記備案。

  第二條 高效節能日光溫室和花卉示範區各開發點要進行統一規劃。開發區內的所有土地,要統一搞好水、電、路設施的配套,統一項目的土建技術標準,統一安排開發區的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統一技術服務。 

  第三條 規模養殖項目用地屬於農業生産用地的範疇,其用地方式(除徵用外)可參照種植業項目進行。規模養殖項目土地(除徵用外)使用審批工作,由市農牧局牽頭,會同鎮政府和市國土局現場辦公,科學合理地確定用地數量,報市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後,提出詳規,按詳規建設,免除一切稅費。實行先批後建,先建後審,審後發證的工作程式。

  第四條 凡農村主導産業建設項目都要向全社會敞開投資渠道,多方籌措建設資金。倡導和鼓勵市內外一切有志於本市農業産業化開發的人士通過獨資、參股、土地入股、技術入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建設。

  第五條 凡積極發展畜牧、花卉、蔬菜産業,參與産業化經營,具備一定規模的經營戶,市政府將予以資金補助獎勵。1.新辦規模養殖場,存欄規模達到:肉牛50頭、奶牛20頭、羊100隻、豬100頭、雞5000隻,每個場補助現金5000元。

  2.新辦規模養殖戶,存欄規模達到:肉牛10頭、奶牛5頭、羊30隻、豬30頭、雞1000隻,每個戶補助現金1000元。

  3.新建標準養殖小區,存欄規模達到:肉牛200頭、奶牛100頭、羊1000隻、豬100頭,每個小區補助現金5萬元。

  4.依照規劃發展花卉、蔬菜種植,在規劃區內新建高效節能日光溫室每畝補助現金5000元,改造提升規劃區內原有溫室達到高效節能日光溫室標準的每畝補助3000元。

  以上補助項目由臨夏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審核和發放補助資金。

  第六條 市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全權管理農村主導産業項目財政建設資金。該項資金在市新農村建設辦公室設立專戶,主要用於産業開發的補助經費、部分基礎建設項目、先導性科技項目和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組織管理費用。

  第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要從各自的鎮財政收入中拿出足夠數量的資金配套用於本鎮的主導産業建設,必須確保各項目開發區內的水、電、路配套設施建設,確保本鎮主導産業建設工作的組織管理費用。 

  第八條 對畜牧、花卉、蔬菜規模經營戶,政府無償提供科技、防疫等技術服務和指導。積極倡導和支援市、鎮兩級幹部和農技人員領辦承包有關農村主導産業開發項目。對於願意領辦承包本市農村主導産業項目的國家工作人員,可履行正常的組織人事手續,按照科技特派員對待,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

  第九條 對本市農村主導産業建設工作成績顯著或有突出貢獻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農民群眾,市政府將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以上規定由臨夏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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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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