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煙臺】煙臺發佈“67條措施” 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台灣網5月5日煙臺訊 為貫徹國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惠臺“31條措施”)和山東省臺辦、省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魯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56條措施”)。煙臺市于4月29日正式發佈《關於促進煙臺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以進一步促進煙臺與臺灣文化交流和經濟融合,與臺灣同胞共用發展機遇。
煙臺臺資企業多,常駐臺胞多。截至目前,全市共累計批准臺資企業1616個,投資總額101.7億美元,合同臺資81.4億美元,實際利用臺資63.5億美元。《措施》的出臺,將會進一步優化煙臺對臺投資環境,提升煙臺與臺灣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交流合作水準。
據煙臺市臺港澳辦邢迎春主任介紹,市臺港澳辦在與相關部門單位在《措施》制定過程中,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等形式,廣泛聽取臺胞、臺企的意見建議,進一步聚焦臺商臺胞的訴求和反映的問題,明確政策導向、目標導向,著力在政策層面解決臺商臺胞關心的急事難題。同時,針對臺商臺胞反映比較集中的子女教育、臺青就業創業、企業融資等問題,結合政府職能改革要求,進一步明確了責任,理順了機制。
《措施》分為“促進煙臺與臺灣經濟合作方面”“推動煙臺與臺灣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方面”“支援臺灣同胞在煙臺創業就業學習生活方面”三部分,共67條。《措施》中除了體現中央“31條措施”和省“56條措施”內容外,還有21條完全體現了煙臺本地特色。同時,這也是繼2014年煙臺市委、市政府推出“惠臺23條”之後,全面促進煙臺與臺灣經貿文化交流合作、提供臺胞與煙臺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的又一有力舉措。
“促進煙臺與臺灣經濟合作方面”有36條,明確規定了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均可參與和享有各縣市區政府在政策制定時的同等待遇。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資本參與推進煙臺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煙臺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煙臺海洋強市建設行動等重大戰略規劃實施,並可參與政府採購和基礎設施建設。對臺胞、臺企投資節能環保、農林牧漁、文化、醫養健康、展會等項目時給予與本地企業同等待遇或一定優惠措施;鼓勵臺灣金融機構、銀行、徵信機構與本地企業合作或獨立進行相關業務,為臺胞、臺企提供優質金融服務。《措施》針對臺商反映強烈的“退城進園”、土地使用等新形勢下企業發展面臨的新問題,也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推動煙臺與臺灣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方面”有10條,緊扣加強煙臺與臺灣在膠東文化、海洋文化、道教文化、媽祖文化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臺灣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參與我市文化活動和學術研究、文化遺産保護和傳承。在文化藝術創作等産業項目方面給予和本地文化企業同等待遇。積極鼓勵兩地大力開展院校方面的合作,在人才引進、合作辦學、互動交流方面給予極大便利,並通過增設獎學金等方式,吸引臺灣學生來我市就讀。
“支援臺灣同胞在煙臺創業就業學習生活方面”有21條,從就業實習崗位、入駐孵化園區、創業補貼、崗位培訓等方面給予了政策支援。針對臺胞子女就學、臺胞行醫等切身相關的問題實行統籌安排和管理,明確臺胞在存繳使用公積金、購買自用住房、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各類生活服務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鼓勵臺灣同胞參加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並參評各類先進稱號。此外,《措施》還規定了臺灣專業人才可參與國家、省、市的重大人才工程,臺灣專業技術人員持臺灣地區有關機構頒發的執業證書可開展相應業務。(完)
《關於促進煙臺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出臺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及省臺辦、省發改委出臺的《關於促進魯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結合煙臺實際,逐步為臺灣同胞在煙臺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推進煙臺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市臺港澳辦、市發改委商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漁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旅遊局、市衛健委、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稅務局、人民銀行煙臺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積金、市文聯、市社科聯、市殘聯、市投促中心、煙臺銀保監分局,並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進煙臺與臺灣經濟合作方面
1.煙臺市及各縣市區政府在制定各項發展規劃、設立各類扶持資金和出臺支援政策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保障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各級政府負責)
2.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資本參與實施推進《煙臺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煙臺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煙臺海洋強市建設規劃》。(市發改委、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漁業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3.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煙臺企業同等政策。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參與煙臺中韓産業園、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鼓勵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積極參與現代海洋、裝備製造、電子資訊、高端化工、醫養健康、文化旅遊、現代物流及高效農業等煙臺市優先發展的産業,對重點項目採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支援臺資企業加快轉型升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文化旅遊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4.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參與重點産業、總部經濟、“四新”經濟等對地方發展貢獻大的項目,以及增資擴股、兼併重組、以貿引外、仲介招商等創新招商引資方式方法項目,按照《煙臺市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市投資促進中心、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5. 鼓勵在煙臺的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參與煙臺各類工業園區、交流示範基地等涉臺平臺建設,與大陸企業享有同等待遇。(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文化旅遊局、市海洋漁業局、有關縣市區政府負責)
6.鼓勵臺資企業持續擴大在我市投資,其在大陸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我市鼓勵類項目時,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市稅務局、市商務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7.幫助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
8.支援臺資企業在煙臺加快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營運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經商務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認定為新設臺資企業區域總部或職能型總部的,協助其向省直有關部門申請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負責)
9.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煙臺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及煙臺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煙臺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煙臺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煙臺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已在煙臺註冊落戶的臺資企業及臺灣同胞在煙臺的合資企業,其中臺灣地區科技成果在煙臺轉化的,可享受煙臺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政策。符合條件的臺灣技術轉移機構,可享受大陸技術轉移機構同等待遇。(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10. 加大對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依法獲得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嚴格實行“同保護”原則。臺資科技型小微企業通過專利權質押融資,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筆貸款,按照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60%給予貼息支援,一個年度貼息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同一家企業享受貼息最多不超過三次。(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11.支援臺資企業依法在煙臺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參與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依法開展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業務,參與國家、國際、行業標準和煙臺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在標準、品質、品牌等領域享受與本地企業同等的支援和獎勵政策待遇。(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12.各縣市區政府可以設立各類專業性對臺産業合作區、示範基地,制定發展規劃,統籌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産業、金融等政策,對入園企業發展提供便利。鼓勵臺灣科研機構、科技園區等與煙臺各類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合作建設科技産業合作園區。(市商務局、市科技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13.支援臺資企業“退城進園”,進入各縣市區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和臺灣園區發展,切實保障臺資企業搬遷中應享合法權益。(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商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14.支援臺資企業在煙臺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市發改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15.臺資企業開辦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的, 可按規定暫免征收企業增值稅。(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負責)
16.臺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46號)規定範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市稅務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
17.臺資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臺資軟體生産企業經認定,可享受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18.符合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可以依法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19. 臺資企業可通過出資入股、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參與煙臺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援臺灣民間資本在國家産業政策允許範圍內與煙臺國有資本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市國資委、市發改委負責)
20.對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與本市企業執行同等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灣同胞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應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百分之七十執行。在堅持依法自願的基礎上,棲霞臺灣農民創業園、海峽兩岸(蓬萊)漁業合作交流示範基地內的臺資農漁業企業實施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優先續租政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漁業局、有關縣市區政府負責)
21.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對臺資企業存量工業用地擴建廠房及輔助設施提高容積率,不增收土地價款。臺資企業依法利用存量房産、土地資源建設文化創意、科技服務、眾創空間、研究設計等新産業新業態項目的,可實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政策以5年為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22.支援臺灣投資者參與棲霞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園區內獲得國家級和省級認定的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可申請享受省、市級農業産業化資金扶持;園區內臺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開展農業項目建設,可享受與煙臺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同等的財政扶持政策。(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棲霞市政府負責)
23.臺灣同胞在煙臺從事農業生産,投資煙臺現代農業産業體系、生産體系、經營體系構建及休閒農業等新業態,同等適用煙臺各項惠農政策。(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負責)
24.臺資農業企業可與煙臺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臺資企業生産的農機産品符合條件的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産品目錄。(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負責)
25.臺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符合規定的可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臺資農業生産企業銷售自産農産品, 符合規定的可免征增值稅。(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海洋漁業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負責)
26.支援臺資企業和組織機構投資鄉鎮商貿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間,參與文旅類、産業特色小鎮建設,符合條件的享受相關專項資金和産業基金扶持。(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文化旅遊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27.支援臺資金融機構、商家與銀聯煙臺分支機構加強合作,推動煙臺非銀行支付機構拓展網際網路業務種類,在支付服務等領域與臺資金融機構、商家開展業務合作。鼓勵金融機構優化臺灣同胞金融服務,為臺灣同胞辦卡開戶提供便利,方便臺灣同胞在大陸使用電子支付服務。(人民銀行煙臺市中心支行負責)
28.為臺資銀行機構在煙臺設立機構提供各方面服務工作。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創業投資機構。引導行業協會、重點園區、創業基地、企業互助組織等設立面向臺資小微企業的互助基金,開展臺資小微企業互助擔保業務,其中由獨立法人機構負責運營的,經相關部門審批後,視同擔保機構予以相應補助。(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煙臺銀保監分局、人民銀行煙臺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負責)
29.鼓勵商業銀行在私人銀行業務、個人銀行業務、公司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國際結算業務等多個領域加強對臺灣投資者、臺資企業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對符合信貸條件的臺資企業,可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給予利率優惠。(煙臺銀保監分局、人民銀行煙臺市中心支行負責)
30.鼓勵臺灣徵信機構、煙臺徵信機構跨岸開設分支機構,為兩岸企業融資貸款提供便利。(人民銀行煙臺市中心支行負責)
31.鼓勵臺資銀行與煙臺金融機構合作,通過銀團貸款等形式參與全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建設,為優質項目提供融資支援。(煙臺銀保監分局、人民銀行煙臺市中心支行負責)
32.支援有條件的臺資企業在大陸或返臺上市發行股票。鼓勵臺資中小企業與大中型企業捆綁發債,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優化臺資企業資金結構。利用市信貸週轉資金為臺資企業提供過橋資金服務。(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煙臺市中心支行負責)
33. 支援臺資企業依託煙臺文化資源,加快在文化産業領域投資和承接文化産業項目。對文化創新型和文化高新技術臺資企業,可享受煙臺市高新技術開發項目政策,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可享受煙臺市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放寬臺灣投資者投資未禁止文化産業的企業名稱核準條件,生産性文化企業註冊資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凡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未禁止非公有經濟經營的文化産業項目,均允許臺資企業經營。(市委宣傳部、市商務局、市文化旅遊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34.臺資企業在煙臺興辦醫療衛生機構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支援政策。對其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符合規定的收入享受稅收減免,其自産自用製劑可免征增值稅;對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産自用的製劑,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市衛健委、市稅務局負責)
35.臺灣同胞在煙臺投資養老服務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與煙臺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同等待遇。(市民政局負責)
36.臺灣會展機構註冊落戶煙臺或設立分支機構,且落地年度內舉辦1萬平米(標準展位不少於500個)以上展會的,按照舉辦次數,可給予30-50萬元的獎勵;註冊機構或其會展項目申請加入全球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並取得國際認證,根據認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臺港澳辦負責)
二、推動煙臺與臺灣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方面
37.推動煙臺與臺灣加強膠東文化、海洋文化、道教文化、媽祖文化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臺灣同胞和臺灣高校、民間社團參與煙臺市文化活動和學術研究。(市委宣傳部、市文聯、市文化旅遊局負責)
38.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文化遺産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發展等工程,共同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市委宣傳部、市文化旅遊局負責)
39.鼓勵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從事電影后期製作服務,打造兩岸影視産業基地,支援臺灣同胞參與煙臺的電影、電視劇和廣播節目錄製。(市委宣傳部、市文化旅遊局負責)
40.鼓勵煙臺電影發行放映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更多臺灣地區生産的電影、電視劇。(市委宣傳部、市文化旅遊局負責)
41.臺灣文藝工作者可以進入煙臺的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鼓勵臺灣同胞參與相關文學藝術評獎活動。鼓勵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加在煙臺舉辦的各類文化展會。(市委宣傳部、市文聯、市商務局、市文化旅遊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42.積極協助在煙臺工作的臺灣同胞申報國家、省、市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市社科聯、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旅遊局負責)
43.協助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文化、教育等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市臺港澳辦負責)
44.鼓勵支援臺灣優質職業院校與煙臺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加強交流,建立合作關係,合作培養培訓技術技能人才。(市教育局負責)
45.協助臺灣專家、學者、教師來駐煙高校、職業院校、教育機構等任教;支援駐煙具有招收臺灣地區學生資格的高校,積極面向臺灣地區招生,通過增設獎助學金等措施,吸引臺灣學生來駐煙高校就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負責)
46.鼓勵臺灣青少年來煙臺開展研學、夏令營等各項交流活動,提供相應的接待便利服務。(市臺港澳辦、市教育局、市文化旅遊局負責)
三、支援臺灣同胞在煙臺創業就業學習生活方面
47.支援煙臺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臺灣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崗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負責)
48.積極為臺灣畢業生提供職業生涯規劃和就業指導。對於有留煙臺創業意願的臺灣畢業生,可享受大學生創業扶持政策,並可優先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負責)
49.我市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為有創業能力的臺灣青年提供創業場所,按規定給予場地租賃費用減免。對首次來煙租用經營場地創業,且未享受場地租賃費用減免的臺灣青年,符合條件的可給予一次性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50.對企業吸納臺灣青年就業並開展職業技能崗前培訓的,可納入我市就業培訓範圍享受職業培訓補貼。臺灣青年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的按煙臺市就業培訓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51.臺灣同胞來煙臺創辦小微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不含創業者本人)並與其簽訂1 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4個月以上的,按照申請補貼時創造就業崗位數量,以每個崗位2000 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
52.以常住地為登記點,對有勞動能力、有就業事實或就業要求的臺灣青年,在常住地的公共創業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失業登記。建立創業就業政策均享制度,對就業失業登記的臺灣青年,保障其與本地戶籍人員享受同等的創業就業扶持政策和公共創業就業服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53.臺灣同胞可按國家規定在煙臺報名參加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進一步完善臺灣同胞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工作流程,為其在煙臺參加各類職業資格考試提供便利條件。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衛健委、市文化旅遊局負責)
54.支援臺灣同胞在煙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煙臺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煙臺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煙臺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市衛健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55.在煙臺學習、工作和生活的臺灣同胞,可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市教育局負責)
56.鼓勵臺灣同胞加入煙臺經濟、科技、文化、藝術、公益等各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積極參加相關活動。(市民政局負責)
57.積極協助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煙臺參與扶貧、支教、助殘、公益、社區建設等工作。支援在煙臺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受聘擔任相關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負責)
58.臺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劃”,積極協助推薦在煙臺創業創新的臺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劃”、省“泰山學者”“泰山産業領軍人才”和市“雙百計劃”等重大人才工程。(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健委負責)
59. 在煙臺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評 “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十大傑出青年”、“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等稱號;推薦臺灣同胞家庭參評“美麗人家”。(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負責)
60.在煙臺工作的臺籍職工同等參與工會開展的各類活動,符合條件的臺籍職工可參加勞動模範療休養和職工療休養活動。(市總工會負責)
61.臺灣同胞在煙臺就業期間可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享受與煙臺居民同等政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62.臺灣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與煙臺市職工同等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大陸的,可一次性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市住房公積金負責)
63.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申請煙臺市的公共租賃住房或住房租賃補貼,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在煙臺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按照政策規定購買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貸款申請、辦理時限等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市住建局、人民銀行煙臺市中心支行負責)
64.在煙臺居住的臺灣同胞與煙臺居民享有同等醫療服務待遇。臺胞定點醫院為急危重症就醫臺胞開通綠色通道。各級醫療機構為臺灣同胞回臺報銷健保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完善預約診療等平臺功能,為臺灣同胞提供網上預約就醫等醫療服務。(市衛健委負責)
65.在煙臺居住的臺灣同胞子女享有與煙臺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由居住地接種單位為臺灣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預防接種卡,免費為其接種一類疫苗。(市衛健委負責)
66.在煙臺居住的臺灣同胞子女,學前教育及義務教育階段,在市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由當地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幼兒園)就學(入園),與當地學生(適齡幼兒)享有同等待遇。(市教育局負責)
67.在煙臺居住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子女在公共交通、景點門票、公共文化服務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優惠。(市交通局、市文化旅遊局、市殘聯、市衛計委、市工信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