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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發揮司法職能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9-02-22 15:36: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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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障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以及福建省相關政策措施,結合福建法院實際,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面發揮臺胞權益保護職能
  1.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突出平等保護、全面保護、依法保護,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特別是涉臺法律法規,努力讓臺灣同胞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臺灣同胞、臺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主管部門、地方出臺的政策措施所享有的與大陸同胞及企業同等待遇,人民法院依法提供司法保護。
  3.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因落實在大陸享受國家稅收優惠、補貼、獎勵,適用國家相關用地規定,參與政府採購等方面産生的有關糾紛,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依法受理。 
  4.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基礎設施建設、政府採購和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涉及糾紛時,平等適用相關政策和法律,保護其投資權益和經濟合作利益。
  5.保障在大陸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保護臺灣同胞在大陸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關係,保障臺灣同胞參加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6.保護臺灣同胞取得大陸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以及臺資企業在大陸取得的相應資質的權益。保障臺灣同胞在執業證書許可範圍內開展業務,保障臺資企業依法參與特許經營項目、業務、機構的經營權。
  7.依法保護臺資企業産權,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和企業家的投資財産、工業産權、上市股份、金融持股比例、股權激勵所得等財産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8.保護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在大陸轉化的智慧財産權、在大陸獨立取得的智慧財産權、與大陸産學研等機構和人員合作産生的智慧財産權。依法確認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專利、商標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保障其優先權權益。
  9.維護臺灣同胞在臺灣農民創業園區、花卉果蔬生態園區等投資生産權利,依法保護其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優先續租權、林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園藝創意設計的相關權益。
  10.平等保護兩岸海上直航經營主體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保障臺灣航運企業及其他船東訴訟權利的行使,及時為臺灣地區船舶海上事故救助提供司法保護。
  11.積極為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參與臺灣海峽水域及西岸生態環境建設提供司法保障,保護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參與垃圾污水處理、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海洋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等投資和收益。
  12.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有關地區、部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規定為臺灣同胞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的,及時提出司法建議。
  13.鼓勵各級法院創新服務台灣同胞舉措。支援平潭綜合實驗區法院大膽嘗試,推出直接惠及臺灣同胞的司法服務措施;廈門法院、福州法院面向金門、馬祖民眾,出臺具有區域特色服務措施。
  14.積極回應臺灣同胞司法新需求,加強與行政部門聯繫,主動與檢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協作,拓展服務範圍,為落實中央和地方逐步推出的惠臺政策措施及時提供司法服務。
  二、切實維護臺胞平等訴訟權利
  15.依法保障臺灣同胞在訴訟活動中與大陸同胞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充分考慮海峽兩岸風俗習慣差異,尊重臺灣地區善良風俗、行業習慣。
  16.臺灣同胞可以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作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在大陸從事訴訟活動,查閱本人參與訴訟案件材料,旁聽公開庭審。
  17.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委託大陸律師、在大陸執業的臺灣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由代理人轉交的授權委託書,無需通過公證認證或提交其他證明手續。
  18.在訴訟過程中,臺灣同胞使用普通話與其他訴訟參與人溝通有障礙的,免費為臺灣同胞提供翻譯。
  19.臺灣同胞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經濟確有困難,符合規定情形的,准予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20.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臺灣同胞,符合規定情形的,可以提供一次性國家司法救助,以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
  21.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臺灣同胞,主動協調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對於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2.臺灣同胞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經濟困難等證明材料,其戶籍地難以或不予提供的,可以由其臺灣居民居住證頒發地、大陸經常居住地,或大陸工作單位、就讀學校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提供。
  23.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及臺資企業的負責人或其工作人員,對於申請認定臺灣同胞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可以依法擔任沒有親屬或親屬拒絕認領的被申請人的代理人。
  24.向臺灣同胞送達司法文書,應以確保臺灣同胞實際知悉送達內容、及時行使訴訟權利為原則,採取直接送達、通過海峽兩岸司法互助途徑送達方式,規範適用公告送達。
  25.對涉臺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應當依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在臺灣地區的,可以通過兩岸司法互助途徑調查收集。
  26.審理和執行涉臺民商事案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理顧及臺灣同胞、臺資企業正常生産生活需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依法確需予以保全的,儘量採取對當事人生産經營影響較小的措施。
  27.臺灣同胞及其代理人因受臺灣地區規定的限制導致其在大陸訴訟受到影響,可以此作為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按相應訴訟環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起訴、申請再審和申訴。
  28.對於戶籍在臺灣地區的被告人,開庭審理期間,可依在押被告人或其監護人、近親屬申請,在不妨礙訴訟活動的前提下,批准被告人會見其監護人、近親屬。
  29.對於戶籍在臺灣地區的被告人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無法通知其家屬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
  30.對於戶籍在臺灣地區的被告人或罪犯,平等適用緩刑、管制、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不得以調查評估、交付社區矯正等存在困難為由影響對依法適用緩刑、管制、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判斷。
  31.支援建立涉臺社區矯正專門機構,或者在當地臺商投資企業等單位建立涉臺社區矯正場所,以及實行臺灣居民居住證頒發地執行為主的社區矯正機制。
  三、積極完善臺胞訴訟服務機制
  32.建立符合涉臺審判特點的審判管理機制,突出精準服務、便捷服務、品質服務,完善服務保障措施,為臺灣同胞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保障。
  33.健全專業化涉臺審判組織,全省法院設立專門審理涉臺案件的審判庭、合議庭或審判團隊,實行涉臺專業審判全覆蓋。
  34.擴大涉臺案件集中管轄範圍,增加集中管轄法院數量,統一涉臺案件法律適用標準。
  35.推廣涉臺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由涉臺專業審判組織集中辦理的審判機制。
  36.健全涉臺案件及時立案、及時審結、及時執行保障機制,涉臺案件較多的地方設立服務台灣同胞單一立案窗口。
  37.為臺灣同胞提供網路等遠端立案服務,根據臺灣同胞、臺資企業的特殊需要,提供預約立案、開庭等訴訟服務,推進“最多跑一次”和跨域訴訟服務。
  38.完善升級使用臺灣居民居住證作為身份證明參與訴訟活動的各項訴訟服務措施與相關司法資訊管理系統設置,為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提供更大便利。
  39.建立面向臺灣同胞的司法服務網路系統及專業網站、專門郵箱、專線電話、微博微信等線上司法服務平臺,為臺灣同胞開展案件查詢、法律查閱、案例參閱,以及法治宣傳等服務。
  40.探索建設涉臺案件遠端視頻或線上庭審、調解、作證、申訴等異地訴訟平臺。
  41.加強對臺灣同胞的訴訟指導,針對臺灣同胞專門編制訴訟指南、舉證須知、訴訟風險提示等訴訟指導材料。
  42.健全對臺灣同胞釋明制度,加強判前釋法、判中説理、判後答疑,指導或督促臺灣同胞及時申請執行或主動履行生效裁判。
  43.推廣在各設區市臺灣同胞服務中心,以及臺灣同胞聚集地、臺商投資區、臺灣農民創業園區、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等設立臺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司法服務聯絡點、巡迴法庭,靠前提供司法服務。
  44.合理配置涉臺民事、行政審判資源,推進涉臺糾紛“分調裁”機制改革,降低臺灣同胞、臺資企業糾紛解決成本。
  45.健全涉臺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立重大疑難複雜涉臺案件與對臺工作機構等溝通聯繫機制。
  46.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臺資企業、臺胞生活區等設立調解組織或聘請臺灣同胞擔任調解員,主動加強業務指導,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47.依法保障獲准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的臺灣同胞的執業權利,鼓勵其在人民法院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開展律師調解工作。
  48.加強與海峽兩岸仲裁中心等涉臺仲裁機構溝通聯繫和工作銜接,及時辦理涉臺仲裁案件的保全及執行申請,依法處理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
  49.完善與兩岸相關單位建立的臺灣民事規定查明工作機制或專門機構,妥善處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四、支援鼓勵臺胞有序參與司法
  50.先行先試,逐步擴大臺灣同胞參與人民司法範圍,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弘揚中華法律文化,增進理解,促進心靈契合,不斷增強臺灣同胞民族認同、文化認同。
  51.探索吸納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擔任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52.推廣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人民法院聯絡員、人民法院監督員。
  53.完善選任臺灣同胞擔任人民陪審員工作機制。聘用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擔任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心理諮詢員、緩刑考察員、法庭義工等。
  54.聘請、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臺灣同胞擔任智慧財産權、生態環境、醫療衛生、海事海商、智慧網路等領域審判技術諮詢專家、鑒定專家。
  55.充分發揮海峽兩岸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作用,鼓勵、支援臺灣法學界專家學者參加海峽兩岸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申報福建法院司法研究課題項目。
  56.歡迎臺灣法學界人士到各級人民法院參訪、交流,依託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等平臺,廣泛吸納臺灣法學界人士參與。
  57.推動建設兩岸法學人才和青年學生學習交流實踐基地,鼓勵臺灣學生到福建法院實習、見習,並在住宿等生活方面提供幫助。
  58.舉辦模擬法庭及法院開放日等各類活動,歡迎臺灣學生及臺灣各界同胞參與。
  59.對參與人民司法工作成績突出的臺灣同胞,可以授予福建法院司法榮譽稱號。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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