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山東】《山東省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31條措施”
台灣網2月14日訊 2019年1月1日,《山東省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黨的十九大以來省級層面出臺的第一個關於臺灣同胞投資促進及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是山東省落實“31條措施”的具體舉措。
一、領導重視,多方協力,確保《條例》順利出臺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強調,我們願意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的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山東省委對此高度重視,將出臺《條例》列入常委會工作要點,山東省委書記劉家義作出重要批示。山東省委分管領導多次聽取《條例》制定工作彙報,提出指導性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為山東省一類立法項目,黨組書記、副主任于曉明召集專題會議研究,審定《條例》文本。有關方面在起草過程中重點把握4個環節:廣泛聽取臺商意見,回應臺商訴求;深入調研,切實增強立法的針對性、操作性;緊扣山東實際,將“31條措施”核心內容融入《條例》;精雕細琢,嚴謹規範,認真研究吸納各方意見建議。
二、服務大局,突出特色,充分體現“31條措施”內容
《條例》緊密結合山東省發展戰略,充分融入“31條措施”內容,提出諸多創新性規定。一是充分體現山東特色。《條例》立足於山東省發展現狀,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參與山東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鄉村振興戰略和海洋強省建設等,在農業支援、土地政策、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臺灣同胞投資者優惠和扶持。二是充分體現同等待遇。《條例》明確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依法平等進入除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國家規定實施特別管理以外的行業、領域,與山東省企業享受同等待遇。三是充分體現營商環境優化。《條例》明確政府向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簽訂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負責人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規定有關部門在擬訂徵收補償方案時應當徵求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意見。四是充分體現運用法治維護合法權益。《條例》規定了行政機關的相關責任,明確了臺商權益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工作機制和臺商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解決途徑,全面細緻回應了臺商關注度較高的問題。
三、擴大影響,推動落實,切實使臺灣同胞得到實惠
《條例》正式施行後,山東省委臺港澳辦將加強謀劃,多措並舉,切實推動《條例》的貫徹落實。一是將施行《條例》與落實“31條措施”和《關於促進魯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56條措施”)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實,打好貫徹落實“31條措施”的組合拳。“56條措施”是“31條措施”在政策層面的山東版,《條例》是從立法層面將“31條措施”惠及臺灣同胞的政策措施在山東升格為地方性法規,形成落實“31條措施”系統化、規範化的工作格局。二是充分宣傳、擴大影響,形成貫徹落實“31條措施”、用好《條例》和“56條措施”的良好氛圍。《條例》頒布後,新華社、《聯合報》等兩岸主流媒體積極報道,國臺辦新聞發佈會給予推介,進一步在島內引起廣泛影響。三是協調有關部門加快制定“56條措施”的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工作職責和責任,形成《條例》、“56條措施”及其實施細則相互補充、不斷深化的系列政策措施,真正把“31條措施”在山東落地生根,確保臺灣同胞得到實惠。(台灣網、山東省臺港澳辦聯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