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山東】“56條措施”政策解讀之九:山東省司法廳關於臺灣居民在魯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説明
山東省司法廳關於臺灣居民在魯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説明
一、適用範圍
在山東省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臺灣地區居民。
二、辦理依據
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部令第140號)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臺灣地區居民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規定。
2.司法部發佈的年度考試公告。
三、組織機構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山東省司法廳按照司法部部署具體承辦本省考試的考務工作。各市司法局在山東省司法廳的監督指導下,承擔本轄區內的考試考務工作。
四、報名條件、時間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報名時間:詳見司法部網站和山東省司法廳網站于考試三個月前發佈的年度考試公告。
五、禁止報名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4.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5.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的;
6.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六、考試內容及方式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考試的內容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當年公佈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部分。應試人員客觀題考試成績合格的方可參加主觀題考試,客觀題考試合格成績在本年度和下一個考試年度內有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者電腦化考試。
七、成績公佈及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授予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統一確定合格分數線,考試成績及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公佈。
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不具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式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體事宜由司法部法律職業資格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八、收費依據及標準
根據《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魯價費函〔2018〕63號),山東省組織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為:客觀題考試費每人每科81元,主觀題考試費每人80元。上述規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期滿後另行公佈。
九、諮詢電話及查詢網站
山東省司法廳國家司法考試處電話: 0531—82923162,82923109。
山東省司法廳網站網址:http://www.sdsf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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