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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條在海南】海南出臺“惠臺30條措施” 促進瓊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2018年12月11日 15:56:00來源:台灣網

“海南惠臺30條措施”新聞發佈會現場。(圖片來源:海南省臺辦)

  台灣網12月11日海口訊 12月11日,在“海南惠臺30條措施”新聞發佈會上,海南省發佈了《中共海南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貫徹落實〈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簡稱“海南30條惠臺措施”)。“海南30條惠臺措施”的出臺旨在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重要論述,與臺灣同胞分享建設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發展機遇,讓臺灣同胞在海南投資、創業、就業、學習和生活有更多的獲得感。

  據中共海南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副部長、省臺辦主任劉耿介紹,今年2月28日,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了《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旨在加快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受臺灣同胞普遍好評,在臺灣産生重要影響。

  海南是臺資企業集中集聚發展的地方之一,目前累計在海南註冊的臺資企業1800多家,涉及農業、工業、服務業等各個領域,來瓊創業、就業的臺灣同胞日趨增多,廣大臺胞對海南省落實同等待遇需求強烈。

  出臺“海南30條惠臺措施”,既是按照國家要求,將惠臺政策進行集中展示,表達對臺胞、臺企來瓊發展的大力支援,同時也必將進一步促進瓊臺經濟文化融合發展,聚集更多臺灣企業和人才來海南投資興業,助力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

  “海南30條惠臺措施”共30條,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促進投資和經濟合作,第二部分促進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第三部分促進臺灣同胞在瓊學習實習、就業創業,第四部分保障臺灣同胞在瓊居住生活便利,第五部分其他,規定了兜底條款。

  第一部分:促進投資和經濟合作。主要考慮給臺資企業在海南投資提供便利,給予臺資企業發展政策扶持。支援瓊臺在醫療、現代農業、科技文創産業等加強合作,特別是海南澄邁軟體園發起10億規模的海峽兩岸(海南)科技文創産業發展基金,首期規模1億元,作為支援臺胞創業專項資金,這是海南省有別於其他省區市的一個亮點。

  第二部分:促進社會文化交流合作。根據海南實際,促進文化交流,支援瓊臺醫療、教育等産業合作。尤其是依託博鰲亞洲論壇,建立瓊臺企業家交流平臺,這些都充分體現海南特色。支援臺資企業同等申報海南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推動入關便利,促進臺商引入臺灣新品種、新技術。

  第三部分:促進臺胞在瓊學習實習、就業創業。尤其是支援海航、泰龍城等創建海峽兩岸和瓊臺青年就業創業平臺,並解決了子女入學問題,築巢引鳳,吸引更多優秀臺灣青年來瓊。

  第四部分:保障臺胞在瓊居住生活便利。比如在購房、申請公租房、參加公益性活動、社會保障等方面都給予臺胞同等待遇,尤其是明確臺胞在海南領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且其家庭在海南無房和無購房記錄的,可購買一套住房,突破了海南省的限購政策。

  第五部分:主要是保障措施。明確省委統戰部、發改委牽頭建立各有關單位參與的聯席會議機制,讓後續的落實工作和未盡事宜的解決有保障。(台灣網、海南省臺辦聯合報道)

  附件:海南“惠臺30條措施”細則全文

海南“惠臺30條措施”細則全文 

  1.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在海南同等享受中央和海南省出臺的內外貿、投融資、進出境、財稅金融政策及城鄉融合、人才引進、收入分配、國企混改、資本交易、經營場地及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和制度便利。臺資企業在海南投資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支援臺灣金融機構在海南設立總部及分支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機構在海南發起設立臺資銀行。

  2.鼓勵臺資企業重點在海口(江東新區)、三亞等地發展總部經濟,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同等適用《海口市支援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政策》《三亞市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給予經營貢獻獎勵、管理人員獎勵、辦公用房租房補貼、培育企業發展獎勵等政策支援。

  3.支援海南省現有園區根據各自發展規劃設立涉臺産業合作區域和平臺。鼓勵各a市縣、農墾系統根據自身條件設立各類涉臺園區。繼續推動“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澄邁示範基地”建設。海南生態軟體園設立海峽兩岸(海南)科技文創産業基地,發起設立10億人民幣的海峽兩岸(海南)科技文創産業發展基金,首期規模1億元,作為支援臺胞創業專項資金。

  4.在瓊臺資企業可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後同等適用《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給予50萬元專項資金等相關政策扶持。

  5.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內的臺資企業,同等適用《臨床急需進口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規定》等先行區內先行先試的政策,打造瓊臺醫療康養産業集聚區。

  6.發揮海南各臺資企業協會作用,通過協會平臺積極推廣臺灣新技術、新品種、新材料。支援臺資企業平等競標海南省政府採購項目。

  7.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在海南可以獨資形式申辦個體醫院和醫學檢驗實驗室,納入政府醫保體系。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海南發展健康産業,舉辦康養服務機構,鼓勵臺灣同胞參與公建康養服務機構的經營。

  8.支援臺資中小微企業同等申報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同等享受海南擔保融資“兩補一獎勵”獎補政策。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到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境外市場和全國股轉系統、區域股權市場上市或掛牌融資。

  9.臺灣同胞可在海南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可組織或參與海南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社。支援臺胞和臺資企業依法承租土地,投資開發現代農業産業。臺資農業企業與海南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等惠農扶持政策。在海南的臺資企業農業項目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生産設施、附屬設施用地,符合設施農用地要求的,可以按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管理。支援海峽兩岸(海南)農業合作服務示範中心建設。

  10.推動瓊臺兩地口岸通關與監管、食品農産品安全、消費品等領域合作,優化瓊臺商品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規範和發展的管理制度,擴大臺灣進口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採信範圍。簡化臺灣地區低風險特殊物品入境審批手續,對來自臺灣地區的低風險特殊物品實行快檢快放。支援臺資企業建設臺灣商品城,並給予通關便利。

  11.依託博鰲亞洲論壇兩岸企業家圓桌會議,建立兩岸企業家助力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交流合作平臺。繼續推動保亭“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建設,促進兩岸少數民族交流。支援海峽兩岸(海南)文創藝術交流中心建設。

  12.鼓勵臺灣青少年來海南開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冬)令營及青少年交流活動,由海南各級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涉臺單位對主辦單位予以資助。

  13.鼓勵兩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共同在海南設立兩岸合作研發機構,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支援臺灣地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海南註冊的獨立法人,同等申報海南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鼓勵産、學、研聯合申報。受聘于在海南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符合相關條件,由聘用單位提供聘用有效證明,可作為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海南科研人員同等政策。

  14.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海南文化發展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申報海南省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績效獎勵、貸款貼息、保費補貼、項目補助等扶持。鼓勵臺灣職業院校與海南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合作培訓專業人才並予以經費支援。

  15.支援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擔任本省各類企業法律顧問,符合條件的,可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鼓勵臺灣地區的仲裁機構在海南設立聯絡點。

  16.在海南工作的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以參與海南的各項榮譽稱號評選、專門獎項評選。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海南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支援臺灣地區商業協會、社團、行業協會等依照相關規定,來海南設立辦事機構。支援各級臺灣同胞聯誼會、臺資企業協會、臺商聯誼會、各涉臺社會團體和組織,推動海南和臺灣的交流合作。

  17.支援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泰龍城等創建海峽兩岸和瓊臺青年就業創業平臺。

  18.鼓勵企業提供更多崗位給予臺灣學生實習見習,並參照海南生源畢業生職業見習補貼標準,給予臺灣學生實習見習補貼、租房補貼(限1年)。

  19.鼓勵在瓊來瓊工作的臺灣同胞同等參評海南省人才項目和進行人才認定。在海南省工作的臺灣專業技術人才,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其在臺灣的工作經歷和業績成果可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20.臺灣同胞子女就讀海南省幼兒園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申請就讀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的,按照“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由各市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在其居住地相對就近的公辦學校就讀;報考高中階段學校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被認定為海南省高層次人才的臺灣同胞,其子女入學適用《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等入學優惠政策。

  21.臺灣同胞可以報考、應聘海南事業單位編內工作人員。臺灣同胞及其配偶可以競聘事業單位管理崗位。

  22.在臺灣地區獲得教師資格證的臺灣教師可以通過應聘、購買服務、短期雙向交流等方式,在海南的幼兒園、小學至普通初高中學校從事音樂、舞蹈、體育、美術、數理化生學科教學工作。鼓勵臺灣專家、學者、教師來海南的高校、職業院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23.允許臺灣技術技能人員在海南永久居留。鼓勵臺胞根據本人意願,依法申領《臺灣居民居住證》,確保臺胞持居住證享有法定的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及便利。

  24.鼓勵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海南參與扶貧、支教、慈善、公益、社區建設、志願者等公益性服務活動。在海南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可以依照規定程式受邀作為政協特邀委員或顧問並參加會議,可以依照規定程式列席、旁聽各級人大、政協會議。鼓勵臺灣同胞在海南擔任調解員、仲裁員、陪審員、緩刑考察員、執行監督員、檢察聯絡員、法律顧問等。

  25.臺灣同胞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享受與海南居民同等保險待遇。在海南工作並繳交相應年份的社保後,因取得臺灣地區戶籍而放棄大陸戶籍的大陸配偶,回海南再就業時,可以將不同時段在海南繳交的社保轉移合併。臺灣同胞繳交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其離開大陸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一次性支取。

  26.在海南居住的臺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大陸其他省份居民同等待遇;在海南領取《臺灣居民居住證》,且其家庭在海南無房和無購房記錄的,可在海南購買一套商品住房。符合市縣規定條件的外來務工住房困難臺胞可納入海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符合條件的臺灣各類引進人才,可按海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導意見》(瓊辦發〔2018〕41號)有關規定,通過申請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等方式解決住房問題。醫療機構在按照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應為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符合臺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臺灣同胞可以在海南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房車、民宿等登記住宿。在海南居住的臺灣同胞,納入社區居民工作站公共服務代理代辦項目服務對象。

  27.在海南連續生活三年以上的臺灣同胞,可與本省戶籍居民同等享受入住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並參照本省居民給予補貼。在海南亡故,如死者生前或其親屬要求在海南省安葬,可執行與海南省居民同等殯葬政策。如其親屬要求將遺體或骨灰運出大陸以外安葬,除患急性傳染病去世或高度腐敗的遺體外,一般應予同意。留有孤兒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兒童福利機構履行臨時監護義務,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長期安置工作。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臺灣同胞同等享受海南臨時救助。

  28.涉臺投訴(涉臺信訪)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依法解決糾紛,切實維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

  29.省委統戰部、省發改委牽頭建立各有關單位參與的聯席會議機制,共同推動落實有關工作。

  30.本實施意見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執行。如涉及政策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最新政策執行。

[責任編輯: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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