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山東省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
山東省臺胞權益保護法律顧問、山東德衡律師岳勃接受採訪。(圖片來源:山東省臺港澳辦)
近日,山東省臺胞權益保護法律顧問、山東德衡律師岳勃就《山東省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簡稱《條例》)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臺商權益保護方面的責任、義務和責任追究等方面有關規定進行解讀。
山東省臺胞權益保護法律顧問、山東德衡律師岳勃:
作為一名常年工作在臺灣同胞權益保障第一線的法律執業人員,岳勃認為《條例》對於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臺商權益保護方面的責任、義務和責任追究方面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一、明確了臺商權益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及工作機制
《條例》第五條規定山東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臺商合法權益保護機制,協調解決臺商合法權益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臺灣事務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臺商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協調各級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職責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明確了臺商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解決途徑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六種爭議解決的途徑供臺商選擇,如協商和解或者調解、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投訴、申請仲裁、申請行政裁決、申請行政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第三、明確了臺商權益保護工作的辦理時限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接到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投訴人;對不屬於本機構職責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並將移交情況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四、明確了臺商權益保護工作的責任追究制度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如未依法處理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訴事項的、限制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格産品進入市場的、阻撓或者限制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依法參與政府採購的、就向臺灣同胞投資者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與臺灣同胞投資者簽訂的合同,以政府換屆、負責人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的。
岳勃指出,從以上四點來看,《條例》對於臺商權益保護工作規定了一套完整的工作機制並對於臺商關注度較高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細緻的回應,這使山東省的臺商權益保護工作能夠有法可依併為廣大臺商在山東省的投資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臺灣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 馮霞接受採訪。。(圖片來源:山東省臺港澳辦)
中國政法大學臺灣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 馮霞:
一、 《條例》出臺的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完善涉臺法律法規”。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該法修正案。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與臺灣同胞投資緊密相關的政策法規。這對山東省臺灣同胞投資保障及其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隨著魯臺經貿合作的深化,山東省臺灣同胞投資的形式、領域和需求都發生了很大變化,臺灣同胞投資面臨著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適應魯臺經貿合作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進一步增進兩岸同胞的親情和福祉,故依據上位法制定本《條例》。
《山東省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是十九大以來出臺的第一個關於臺灣同胞投資促進以及相關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制定實施有利於更好地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對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在山東省投資,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積極作用,也有利於保護在山東省生活學習工作的臺灣同胞的長期利益,促進兩岸同胞的心靈契合,實現安居樂業的美好願景。
二、《條例》的幾個亮點
(一)《條例》充分體現了黨的十九大精神,體現山東省特色
黨的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要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要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願意率先分享大陸發展的紅利,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臺灣同胞福祉。習近平主席強調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強調“要實施惠及兩岸同胞的政策法律措施,擴大臺灣基層民眾受益面和獲得感”, 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
《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借鑒了兄弟省份的相關立法以及山東省政府出臺的《關於促進魯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共56條)等多項涉臺政策,貫徹十九大精神,充分聽取在山東省創業、就業、學習、生活的臺灣同胞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因而使得《條例》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山東省特色,充分體現了有法可依、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勇於創新的要求。《條例》的諸多規定,是對臺工作重要理念、措施在山東的具體化。
(二)《條例》內容全面且具有創新性
《條例》共三十二條。在體例上採用一以貫之、一氣呵成的立法體例,儘管沒有分章節,但《條例》還是遵循了先總後分,點面結合,且以先“投資”後“民生”的設置為準則,結構清晰,內容全面。《條例》既包含了立法宗旨、適用範圍、投資保護的內容,也包含了相關權益保護的內容,同時還明確了糾紛解決機制、行政機關相關責任追究以及生效時間。
《條例》在臺灣同胞及其投資企業的投資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有諸多創新性規定。這些規定從法治的高度,引領和推動山東省各項臺胞投資保障政策措施的施行,旨在使投資創業更具法律保障。《條例》將山東省吸引臺灣同胞投資的經驗做法和優惠政策升格為地方性法規,能夠提高山東省各級政府對臺灣同胞投資承諾的強制力,政策措施不因人員的調整而改變;能夠提升臺灣同胞在山東省投資發展的預期,安心在山東發展。
(三)《條例》對於投資保護的範圍有所突破
首先,《條例》第三條對臺灣同胞投資的範圍予以明確,本條例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山東省的投資。同時,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和境外其他區域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山東省的投資,可以認定為臺灣同胞投資。
其次,在投資促進方面,《條例》在臺胞投資者參與投資的領域方面結合山東省的經濟發展要求做了很多突破,例如,臺胞投資企業可在山東省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可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和海洋強省建設、可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以及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建設等等;《條例》在農業支援、土地政策、稅收優惠、政府採購、鼓勵創新、金融扶持、總部經濟、鼓勵轉型升級、保護智慧財産權、高層次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臺灣同胞投資者優惠和扶持。《條例》規定臺灣同胞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山東省産業政策規定,依法平等進入除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國家規定實施特別管理以外的行業、領域,與山東省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條例》對於臺胞投資者關心的徵收補償問題,作出了“有關部門在擬訂徵收補償方案時應當徵求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意見”的規定。
(四)《條例》對於相關權益保護採用“同等待遇”
《條例》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以及隨行家屬在住宿、醫療、交通、通訊以及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娛樂等生活消費方面,在子女就學、住房公積金、參加社會保險、職業資格評定以及駕駛證換領等方面均與山東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各方面,按照規定享受與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條例》還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以及隨行家屬可以加入山東省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團體組織,並可以參加所在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技術能手等評選。這些規定有利於促進臺胞在山東省真正安居樂業,與省內居民達到和諧一致的狀態。
(五)《條例》明確了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條例》在第四條明確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臺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條例》在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明確了當臺灣同胞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採取協商和解或者調解;向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申請仲裁;申請行政裁決;申請行政復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在處理涉及臺灣同胞的糾紛時,可以邀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和具有一定知名度、法律知識的臺灣同胞予以協助。
(六)《條例》明確了行政機關的相關責任
《條例》明確了山東省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臺灣同胞投資資訊共用機制和資訊服務平臺,及時公佈與臺灣同胞投資有關的規定,為臺灣同胞投資者提供資訊和政策諮詢、風險提示等服務。《條例》明確了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接到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訴之後的程式及責任,有利於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訴依法及時解決,保護其合法權益。《條例》還列舉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責任的具體行為。(台灣網、山東省臺港澳辦聯合報道)
[責任編輯:王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