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8月17日福州訊 日前,省旅遊局就臺灣導遊領隊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執業有關問題制定《臺灣導遊領隊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執業實施方案》,方案自發文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
方案指出,持有根據臺灣地區相關規定取得有效導遊執業證、領隊執業證的臺灣導遊、領隊可向所在自貿試驗區指定窗口提交有關材料,進行申請審核,通過審核的臺灣導遊、領隊須參加發證機關統一組織的崗前培訓及考核。經培訓且通過考核的人員,將頒發臺灣導遊領隊在自貿試驗區執業崗前培訓合格證書。憑合格證書由所任職的旅行社或導遊服務機構向自貿試驗區所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導遊證或領隊證。培訓與考核,不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方案還指出,臺灣導遊、領隊在自貿試驗區執業期間,受旅行社委派,其執業範圍等同大陸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業範圍。臺灣戶籍居民在福建省自貿試驗區取得導遊證或領隊證後,按照《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出境旅遊領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對導遊領隊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相應處罰。(台灣網福建省臺辦通訊員 謹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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