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品質發展
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品質發展
郭春麗
2025年5月20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將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確定為法律制度,傳遞出用法治力量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強烈信號,也標誌著黨和國家對民營經濟發展的規律性認識達到了新高度。這不僅在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也是加快構建高水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標誌性事件,必將對加快實現高品質發展、更好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産生深遠影響。
一、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
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營經濟從小到大、由弱變強,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續加強頂層設計,總結實踐經驗,強化政策引導,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文件,為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提供了長期性、穩定性、系統性的制度框架,民營經濟發展呈現出強勁勢頭和勃勃生機。中國500強企業中民營企業佔據300多個席位,世界500強企業中我國民營企業數量增加到34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四新”(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經濟、數字經濟核心産業中民營企業佔比均超過90%,民營經濟成為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力量。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制定一部聚焦民營經濟的法律,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舉措上升為法律規範,總結實踐經驗,鞏固改革成果,補齊短板弱項,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對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具有重大而深遠意義。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部署,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論述精神特別是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經過深入開展研究論證,廣泛徵求各界意見,數易其稿並履行相應的立法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這部匯聚民營經濟發展歷史經驗、對新時代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專門法律得以問世。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和施行,充分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民營經濟的高度重視和對民營經濟人士的深切關懷,充分體現了黨中央一以貫之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的堅定決心和以法治力量保障民營企業向新而行、向高攀登的深遠考慮。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首次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促進“兩個健康”寫入法律,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品質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立法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從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範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方面,將我們黨對民營企業使用資本、技術、知識等生産要素要加力支援的要求機制化,將促進民營企業平等準入、強化公平競爭的要求制度化,將長期以來對産權保護無差異性、長期性和一致性的要求法條化,並對侵害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各類行為都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真正從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民營經濟促進法有力回應了社會關切和市場期待,實現了對民營經濟從政治承諾、政策支援到法律保障的重大跨越,給民營企業放心投資、專心經營、安心發展吃下了“定心丸”。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重要標誌。近年來,民營經濟發展遇到了一些困難和挑戰,僅靠政策調整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通過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成為新時代完善高水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比如,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原則。民營經濟促進法開宗明義將保證各類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作為立法目的,並貫穿于該法的各項規則中。該法圍繞破除公平競爭的制度障礙,從市場準入、要素配置、融資支援、監管服務等環節,指明瞭市場制度創新的方向和路徑,並對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全國統一市場建設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為構建高水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了法律支撐。
又如,構建高水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要求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指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明確規定了貨幣政策工具和宏觀信貸以及投資、産業、科技、就業等領域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以法律形式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深度嵌入包括國家發展規劃、重大戰略以及財政、貨幣、産業、投資等各項政策在內的宏觀經濟治理體系,在法律上明確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國務院其他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的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機制,為將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家治理體系提供了法律遵循。
二、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制度體系和法治框架基本形成
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營經濟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制度創新和發展經驗。
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離不開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一以貫之的支援引導,離不開黨和國家對民營經濟地位認定、促進方式和支援手段的不斷深化、優化和創新。從黨的十二大提出個體經濟“作為公有制經濟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到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再到黨的十六大提出“兩個毫不動搖”,我們黨對民營經濟的地位、作用以及與公有制經濟關係的認識不斷深化。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鮮明提出“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等重大論斷,並多次強調“三個沒有變”、“兩個健康”,進一步深化了對發展民營經濟的規律性認識。隨著民營經濟從“必要補充”轉變為“內在要素”,支援民營經濟的政策體系和促進方式也從積極鼓勵調整為強化制度保障。從2005年頒布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36條”意見,到2010年頒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新36條”意見,再到2019年頒布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援民營企業發展的“28條”意見,特別是2023年出臺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31條”意見及配套措施,逐步形成了體現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涵蓋市場準入、要素使用、科技創新、公平競爭、權益保護等關涉民營經濟發展關鍵環節的一整套政策措施。
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和全力支援下,各地積極圍繞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進行改革試點和制度創新,在一次次市場化改革和持續推進制度創新過程中,不同地區探索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具有廣泛示範效應的經驗做法。改革開放之初,為了擺脫經濟發展滯後、社會面貌落後、人民生活貧窮的困境,地處福建東南沿海的晉江積極發展股份合作制與民營經濟,通過處理好有形通道和無形通道的關係、發展中小企業和大企業之間的關係、發展高新技術産業和傳統産業的關係、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關係、發展市場經濟和建設新型服務型政府之間的關係,形成了以市場調節為主、外向型企業為主、股份合作制為主、多种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晉江經驗”。同時期的蘇南、溫州、珠江等地的發展實踐也各有特色,反映出改革開放初期,各地通過政府引導或民間自發,不斷突破傳統經濟體制束縛,持續優化市場運作機制,激活市場經濟活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積極實踐探索。20世紀90年代以來,民營企業“走出去”的步伐逐步加快,形成了以“地瓜經濟”為代表的國際化發展模式,開拓了“抱團出海”、“産品出海”、“産能出海”等國際化新路徑。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積極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加快向人工智慧等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進軍,創造出政策引導與市場主導相結合、梯度培育與精準扶持相協同、平臺賦能與生態構建相配套的新模式新經驗,孕育了“杭州六小龍”等引領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的新一批民營企業。
經過40多年的理論和實踐探索,我國支援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法治框架逐步確立起來。1982年憲法首次承認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88年憲法修正案承認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並規定其為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99年憲法修正案將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確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憲法修正案首次提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産不受侵犯,並明確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2025年民營經濟促進法把黨和國家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本方針政策和實踐中的一些有效做法用法律形式確立下來,將支援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併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構建高水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有機結合,有效市場需要高品質經營主體、高標準市場體系、高效率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支撐,有為政府則要求政府善治善為。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用法治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持續優化和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既有利於打造更多的高品質經營主體、推動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加快完善市場準入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也有利於提高政府治理水準,加快構建高水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三、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民營經濟揚帆遠航
當前,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我國正處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民營經濟發展在面臨新的歷史機遇的同時,也遇到一些困難與挑戰。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出臺,以法治方式將黨中央“兩個毫不動搖”的戰略方針轉化為制度保障,必將為民營經濟發展注入強勁動能。
以法治的強制力切實增強發展信心。一段時間以來,否定、懷疑民營經濟的言論時有出現,給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帶來了一些困惑。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民營經濟的歷史貢獻不可磨滅,民營經濟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營經濟的言論和做法都是錯誤的。”民營經濟促進法將黨中央支援民營經濟發展的大政方針轉化為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範,從根本上破除了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下一步,以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實施為契機,還將繼續統籌推進配套法規制度的制定,協調推動各項支援保障舉措落實落細,增強法律規範的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確保法律正確有效實施。這充分彰顯了黨和國家以法治的穩定性和強制力為民營經濟賦權增信、破障護航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有助於全社會形成對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的共識,進一步增強民營企業奮勇向前、再創輝煌的信心和決心。
以法治的保障力有效解決發展痛點難點。當前,我國民營經濟發展還存在一些不平等地位、不公平待遇等方面的問題,市場準入“玻璃門”、“旋轉門”的現象依然存在,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仍較突出,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有時難以得到充分保障。民營經濟促進法針對“準入難”、“融資難”、“回款難”、“中標難”、“維權難”等問題提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比如,持續破除市場準入壁壘,完善融資支援政策制度、拖欠賬款常態化預防和清理機制,建立健全涉企政策公平競爭審查、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等機制。這些務實管用的法律條款有力回應了市場和社會的期待,進一步賦能相關政策舉措的制定、完善和實施,切實有效地為民營經濟解決痛點難點問題,促進民營經濟在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中大顯身手、大有作為。
以法治的引領力持續釋放發展潛力。近年來,受國內外形勢和轉型升級陣痛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我國一些民營企業發展遇到了營收和利潤下滑等困難,亟須通過技術創新、産品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拓展民營經濟發展新空間。我國民營企業是科技研發攻關和新質生産力發展的主力軍,但在促進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方面仍存在一些隱形壁壘需要儘快破除。比如,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仍有不少隱性限制,申請使用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等科研設備渠道不暢,智慧財産權受到侵害後維權成本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營企業創新活力,制約了民營企業發展空間。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提出,國家鼓勵、支援民營經濟組織在推動科技創新、培育新質生産力、建設現代化産業體系中積極發揮作用,支援有能力的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並對提供技術創新服務、發揮數據賦能作用、加強技術應用與合作、鼓勵人才培養使用、強化智慧財産權保護、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等作出具體規定。這些引領性條款為民營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力度、培育新質生産力、拓展更廣發展空間創造了有利條件,必將有力推動民營經濟發展邁上新臺階。
作者: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