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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統一大市場背景下如何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

2022-11-11 13:54:00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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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吳晨、李東紅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指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應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經成為在土地、資本、技術等之外的又一重要生産要素。大力推進數據要素的市場化配置,包括數據本身的市場化配置和數據與其他生産要素相互組合中的市場化配置,是當前及未來我國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內容。

  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深層次需求

  數據作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生産要素,是諸如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和物聯網等各種數字經濟新業態的基石與驅動力量,同時又具有加速勞動、資本等傳統生産要素流動、共用和作用發揮的功能。獲取和掌控豐富的數據資源,充分挖掘與高效利用其價值,有助於重構價值鏈,提高全要素生産率,推進産業轉型升級,實現産業供給與市場需求的精準對接,從而為我國實現數字經濟時代的高品質增長奠定基礎。

  數據作為稀缺而富有價值的生産要素,要有效參與社會化大生産,必須進行市場化配置。這一過程既需要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覆蓋面、實現所有數據要素及其衍生物都納入到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經濟運作體系之中,又需要提升市場配置數據要素的品質,建構起主體合格、規則清晰、功能完備、反應靈敏、運作高效的數據要素市場體系,以數據流促進生産、分配、流通、消費等各個社會生産環節的市場化貫通。

  從産業鏈的角度出發,數據要素從形成到全面發揮作用,共包括了數據採集、數據存儲、數據加工、數據流通、數據分析、數據應用、生態保障等七大環節。數據要素在每一個環節上的配置,以及數據要素在不同環節之間的流轉配置,都需要在廣度和深度上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從區域分工協作的角度出發,不同地區需要從充分發揮本地現有資源優勢的作用及未來持續積累新的優勢能力的目標出發,分層、錯位地部署算力,構建數據中心、雲計算、大數據一體化等新型算力網路體系,形成差異化服務能力。特別是東西部地區有必要在大力踐行“東數西算”的戰略部署中找準定位,在數據要素的全國性市場化配置中實現聯動發展。

  但是,現實中數據要素市場發展也面臨一系列挑戰,諸如,數據權屬界定不明晰。由於擁有數據資源的主體眾多,且涉及複雜的權利關係。對於數據如何確權,我國社會各界仍在持續探索之中,尚未形成完全統一的共識;數據開放共用不足,各類原始數據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數據的標準化採集、梳理與存儲成本高、難度大;數據監管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我國有關數據交易流通及開放、數據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目前還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還需要出臺數據交易和流通的專門性法律法規來進行規範;數據要素市場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隨著數據重要性的提升和數據規模的擴大,數據要素在採集、存儲、加工和流通環節更容易發生洩露,也易於受到非法攻擊和竊取。

  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的著力環節

  探索數據確權機制,重塑數據價值流動規則。一是明確數據權利的主體和類型,從而確定數據確權的基本框架。開展數據確權及價值量化評估的理論研究,企業、高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應積極和政府部門聯合起來,探索建立通用的數據確權制度和數據資源流通定價機制,培育多種類型的數據要素商業化模式,創新交易模式、數據收益分配模式,研究開發數據資産價值評估模型,建立全流程的數據要素流動平臺。二是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明確數據權屬的主體資格。各地可以根據本地數據要素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數據的收集、使用和管理許可權進行適應性的規定,探索創新型數據立法模式,構建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求的規則體系。平衡數據利用與數據保護,對數據進行合理確權,明確商業數據的流通規則,對不當獲取以及使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個人隱私資訊、資訊網路安全數據的行為予以規制。三是重構數據産權制度。結合不同類型數據的屬性、安全防護以及反壟斷的要求,明確數據資源提供方、使用方、監管方等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打破數據壟斷,打擊數據控制者在數據收集、使用、加工、傳輸等過程中的濫用與侵權行為,創造公平有序的數據要素交易環境。

  統一標準和平臺,實現數據資源共用。一是加強數據標準化的頂層設計,逐步統一併建立全國性的數據標準體系,包括底層技術、數字資訊基礎設施、數據平臺、行業應用以及不同部門和領域的數據資源。二是進一步採集和整合分散的數據資源,推動數據高品質匯聚,統一各層級的數據交換架構,使數據有效進行傳輸交互。三是根據重要程度、保密敏感程度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建立數據分級分類清單體系。針對不同類型的數據,應用不同的數據流通技術和服務模式,如對於各地數據開放平臺的公開數據,可以通過數據開放、API(應用程式介面)技術服務等方式進行數據流通和開放共用;對於低度敏感數據,可通過數據沙箱、API數據服務等方式進行數據流通和共用;對於中度敏感數據,可通過安全多方計算、聯邦學習等手段進行數據流通和共用;對於高度機密數據,則不能進行流通和共用。四是合理賦予大數據管理相關部門權力,利用剛性制度約束,促進各部門數據打通、開放。

  加強協同治理,提升數據安全保障能力。一是完善數據安全法律法規和大數據犯罪相關立法,明確各方主體的數據安全法律責任以及數據竊取、濫用的刑事責任,建立健全數據跨境流動、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數據安全防護和個人資訊保護等制度,加強數據安全執法和治理,推動建立數據安全治理國際合作機制,嚴懲重點領域數據違法犯罪行為,提升數據安全防護水準。二是引導企事業單位普遍建立完整的數據管理體系,實現數據安全風險總體可控。培養大數據領軍單位和人才隊伍,鼓勵探索區塊鏈、隱私計算等各類數字技術應用,加快數據安全監測、加密傳輸、訪問控制、數據脫敏等安全技術攻關,營造安全有序的市場環境。三是立足於數據安全與數據應用的協同發展,行業組織應建立起自律規範、不斷優化數據的行業安全標準體系,持續推動數據品質標準建設,通過行業標準倒逼各市場主體在數據流通及其管理等環節不斷應用新的數據安全技術,在降低已知風險的同時減少對數據要素高效有序流通的干擾。

[責任編輯:黃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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