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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能上能下 激勵擔當作為(政策解讀)

2022-10-09 08:41: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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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辦印發新修訂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18條,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規定》有哪些特色亮點?如何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多個地方和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採訪並表示,《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總結吸收近年來幹部隊伍建設新鮮經驗,鮮明亮出了幹部優與劣的尺規、上與下的準繩,有利於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有利於建設德才兼備、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有利於激勵廣大幹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誠履職、擔當作為,以昂揚的精神狀態奮進新征程、建功新時代。

  以剛性制度加大能上能下推進力度

  《規定》明確指出,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

  浙江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張學偉説:“有的地方單位對幹部的‘下’有顧慮,怕引起矛盾,怕不好做幹部的工作,對實績平平但沒有硬傷的,往往不願進行調整。實際上,這影響了幹部隊伍的有機更新,貽誤了黨和人民事業發展。這些年,浙江省委深入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不管是部門單位還是市縣鄉領導班子,不管是副職還是正職,只要不擔當不作為就堅決調整。2017年浙江省第十四次黨代會以來,共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的省管幹部86名。實踐證明,只有讓不擔當不作為的幹部‘下’,才能樹立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才能更充分地調動幹部幹事的積極性。”

  “在實際工作中,推進幹部‘下’的一個突出難點在於如何將那些存在一定問題、但還不到嚴重違紀違法程度的幹部調整下來,這一直是一個不太好把握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思想上有束縛‘不願下’、界定上有彈性‘不好下’、擔當上有畏難‘不敢下’。”湖北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雷文潔説,《規定》鮮明地提出“本規定主要規範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領導職務所作的組織調整”,並進一步健全了“下”的機制、明確了“下”的依據、暢通了“下”的渠道、強化了“下”後管理、傳導了“下”的壓力,以剛性制度加大能上能下推進力度。這讓能力不足“不能為”、動力不足“不想為”、擔當不足“不敢為”的幹部感受到巨大壓力、産生強烈的危機感,必將有力激勵幹部忠誠履職、擔當盡責。

  “如何讓那些沒有過錯卻在其位不謀其政、能力素質與現實要求不相適應的幹部‘下’,做到公平公正,確保幹部‘下’得合理、‘下’得合規、‘下’得服氣,下來的領導幹部如何更好發揮作用,此前在制度規定上還不盡完備。如今,《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下’的標準、規範了‘下’的方式、優化了‘下’的程式、完善了‘下’的渠道,是解決能下問題、解決幹部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的關鍵一招。”水利部人事司司長侯京民説,能下只是方法手段,根本目的是激勵幹部擔當作為,推動領導幹部對照新時代好幹部標準,牢記初心使命,增強信心鬥志,提升能力素質,不懈拼搏奮鬥。

  經過修訂,《規定》的重點更加突出、標準更加清晰、措施更加管用、責任更加明確

  《規定》這次修訂新增6條內容,整合、刪除7條。大家認為,經過修訂,《規定》的重點更加突出、標準更加清晰、措施更加管用、責任更加明確。

  “相較于2015年中辦印發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規定》更加聚焦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組織調整,一系列條款的針對性、操作性也都很強。”張學偉説,比如,《規定》明確把“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列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之一。浙江在這次市級領導班子換屆中,對21名符合繼續提名資格、但履職表現一般的幹部,特別是工作總出問題的,提前安排轉崗或退出領導崗位;有10名縣(市、區)黨政正職因適崗性不夠、工作不得力被調整。再如,《規定》增加了“政績觀存在偏差”的情形,這也非常有針對性。近年來,一些地方幹部盲目大幹快上、亂鋪攤子,也被組織調整下來。從實踐效果看,這類幹部“下”能夠很好起到調整一個、觸動一批、教育一方的效果。

  青海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王勇説,讓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下”之有理、“下”之有據是推動幹部“下”的關鍵所在。《規定》作出了一系列務實管用的規定。比如,針對“下”的情形,將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具體情形由原來的10條增加到15條;針對“下”的程式,進一步完善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5個具體程式。針對“下”的安排方式,區分不同情形,採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對非個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強調應當從事業需要和關心愛護幹部出發,予以妥善安排。

  談及這次修訂的特色亮點,侯京民説,《規定》更加突出政治標準,明確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同時增加“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這個“下”的具體情形;更加注重激勵擔當作為,比如強調正確把握政策界限,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試等工作中的失誤;更加體現關心關愛,強調對非個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從事業需要和關心愛護幹部出發,予以妥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組織人事部副部長雷鴻談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功夫下在平時”的工作要求。她説:“好幹部是選出來的,更是管出來的。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有問題、不適宜的30余名局處級領導幹部未予啟動選任工作程式,對業務能力欠缺、存在廉潔風險的10余名三級高級法官不予晉陞法官等級。認真學習《規定》,我們深刻體會到,今後工作中,發現培養幹部要堅持知事識人,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幹部、考察幹部;管理使用領導幹部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防止幹部帶病上崗、帶病提拔。”

  《規定》還明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及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這進一步增強了年度考核的剛性約束作用。我們要不斷推動幹部考核指標客觀化、考核手段資訊化,特別是做好考核結果的分析運用工作,在表彰獎勵、加強管理、幹部調整等工作中將其作為重要參考因素加以運用。”雷鴻説。

  抓好貫徹落實,充分發揮制度的規範、引導、激勵、約束作用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扛起責任,把貫徹執行《規定》作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的重要任務來抓,充分發揮制度的規範、引導、激勵、約束作用。

  對此,張學偉説:“浙江省委組織部將把學習貫徹《規定》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點內容,準確把握精神要義,同時結合浙江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有針對性細化‘下’的情形,健全常態化分析研判、紀實報備等配套機制,加強領導班子運作分析、監測預警,全面立體透視察人識人,更好為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提供依據。”

  王勇介紹,青海將通過加強學習培訓、制定配套細則、加強督促檢查等一系列舉措,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實際工作中,對具有《規定》中‘下’的情形的,我們要充分研判‘下’的依據,嚴格履行‘下’的程式,合理運用‘下’的方式,堅決按程式進行調整。對制度執行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

  雷文潔表示,今後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推動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制度化常態化。比如,抓實知事識人,探索建立知事識人大數據平臺,完善以事為中心的知事識人機制,組織抓好省管領導班子運作及領導幹部履職情況調研評估,加大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甄別力度;抓住分析研判,細化完善核實認定的工作機制,實事求是給予評價認定,作出合理調整安排,讓“下”的幹部適得其所,切實保護好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抓好跟蹤管理,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定期了解他們的思想、工作狀況,幫助“下”的幹部明白為什麼“下”、“下”了之後怎麼辦;抓嚴督促檢查,堅持實行紀實報備制度,每年對全省各級“下”的幹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做好《規定》執行情況評估,指導並推動各地各單位常態化抓好落實。

  雷鴻説:“我們將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組書記承擔第一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工作責任。把《規定》執行情況納入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一報告兩評議’、巡視巡察等內容,納入黨組書記年度考核述職內容,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不搞好人主義,不搞避重就輕,不搞打擊報復,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