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參與貫穿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
作者:肖立輝
參與權是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我國人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我國,近些年來,參與的領域正在逐步擴大,正如《中國的民主》白皮書指出的,“黨和國家要做什麼、如何做、做得怎麼樣,人民參與貫穿始終”。
從廣義上講,民主參與就是人民群眾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公共事務、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動,包括政治參與和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的參與。具有以下特徵:參與主體是具有參與資格、擁有參與需求的人民群眾;參與的主要形式包括參與選舉、參與公共政策,以及新型治理理念下的參與式治理;參與的目標是影響公共政策和公共治理;參與強調溝通與協商對話,遵循公開、互動、包容和尊重民意等基本原則。
推動民主參與廣泛持續。“人民只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後就進入休眠期,只有競選時聆聽天花亂墜的口號、競選後就毫無發言權,只有拉票時受寵、選舉後就被冷落,這樣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因此,民主參與必須是持續的,而不是間歇性的。參與不僅包括公民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參與,還包括經濟領域的參與、社會領域的參與、政黨組織內部的參與等形式。只有在人民群眾普遍參與的氛圍中,才有可能實現民主所要實現的基本價值。民主參與能夠促進人類的發展,提高人們的政治效能感,減少人們對公權力機關的疏離感,培養對公共問題的關注,從而有助於一個參與性社會的形成。
廣泛持續的民主參與,有利於實現和保障人民的各項民主權利。通過積極的政治參與,人民群眾的個人權利能夠得到最充分的實現;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權力濫用,有效制約公共權力;有助於決策主體充分考慮和重視廣大群眾的利益和訴求,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確保民主參與有序有效。新中國成立以後,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逐漸建立起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提出從各個領域、各個層面擴大公民的有序參與,強調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規範化,逐漸恢復或建立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強調從各個層面來擴大公民的有序參與。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民主參與問題上,我們通過深化體制改革,完善相關的體制機制;通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給予民主參與強有力的法治保障;通過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員和黨組織在民主參與中的帶動示範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還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並將公眾參與列為首要環節。這些制度和機制,能確保民主參與有序有效進行。
拓展民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在我國,人民既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又參與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既參與國家發展頂層設計的意見建議徵詢,又參與地方公共事務治理;既參與民主選舉、民主協商,又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既通過人大、政協等渠道表達意願,又通過社會組織、網路等平臺表達訴求。從“數豆豆”到電子投票,從群眾跑腿到“數據跑路”,我國民主參與的形式不斷創新、渠道不斷拓展,廣度和深度得到增強。具體來説,一是參與層級的“草根性”增強。“草根性”越強,群眾參與越有“地氣”。這種地域相近、利益相關、文化相同的小型地緣共同體,通過“草根性”的“微自治”做到了鄰里相望、和諧互助、協商理事,實現了群眾參與和政府回應的良性互動。二是參與主體多元融合。突出表現為部分農村出現的黨內基層民主引入黨外群眾參與的做法,以及村級事務“四議兩公開”,其中的“四議”即由黨支部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反映出各地黨委政府努力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將黨的意志與基層群眾的意願相結合,而這種結合使得基層治理多元主體的深度整合成為可能。
拓展民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要堅持先試點後推廣,將民主參與不斷制度化。民主參與機制的制度化,包括民主參與的規則化、程式化、法律化。在制度化過程中,可以將基層群眾的創新性做法提煉為成熟的經驗,成熟的經驗上升為制度、政策和法律,使這些創新能夠在更大的範圍內和更長的時間內發揮積極作用。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表明,諸多創新往往是從試點做起,試點區的改革不僅滿足了試點區內公民參與的需求,解決了實際問題,而且也為更高層面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實踐經驗和理論準備。為此,要尊重和支援基層在民主形式上加強創新,健全基層創新的激勵機制,建立科學有效的創新評估機制,推動民主參與不斷向縱深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