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智慧財産權為數字經濟插上“翅膀”
目前,數字技術賦能生活以及創新場景應用,已經滲透到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2022全球數字經濟大會日前在北京國家會議中心開幕,“東數西算”“數字安全”、網際網路3.0、元宇宙等數字前沿領域的核心技術,朝著産業化落地的方向不斷前進。推動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當務之急是用智慧財産權賦能數字經濟,用智慧財産權為“數字經濟”騰飛插上“翅膀”。
我國數字經濟的規模已經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二,是數字經濟大國,但是還不是數字經濟強國。我國數字經濟創新發展在生態環境培育、數據要素資産地位確立、數字新業態的資源配置、數字創新成果轉化等方面,還存在不少亟須解決的問題。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必須強化和提升智慧財産權的建設水準;另一方面務必加大和提高智慧財産權賦能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能力,走出一條高品質的中國特色的數字經濟創新之路。
智慧財産權賦能數字生態,要對産權進行保護並厚植高品質的創新環境。高品質的創新環境來自對智慧財産權強有力的保障。實現智慧財産權賦能數字生態環境創新,就是將智慧財産權作為良好環境的培育者為數字經濟創新提供開放活力的環境;作為優質環境的塑造者為數字經濟創新提供協調共生的環境;作為友好環境的保護者為數字經濟創新提供競爭有序的環境。
為實現這些目標,就要積極構建創新生態圈,為創新主體創造各種有利的創新條件,確保提供有利於創新發展的法律、政策和行政等社會環境,推動産業生態的良性運作。提升創新理念、創新文化和創新實踐都離不開創新傳統的建立,要從營造創新氛圍、激發創新活力入手,為數字經濟創新發展提供新的動力環境;暢通渠道是數字資源流動的關鍵條件,要按照市場化要求對數據流動渠道進行規範,促進數據資源共用和服務的改善;優化營商環境是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基本保障,要加快建設法治化的營商環境,積極探索多種營商環境模式,推動數字經濟的創新發展。
智慧財産權賦能數據要素,要作出産權界定並激勵高水準的資産創新。數據要素是數字經濟的生産要素,數據要成為數字資産必須依法確權,只有在其資産地位得到産權界定的前提下,才能不斷激勵高水準的資産創新。當前,數據要素發展存在著一些問題,數據要素資産化地位的確立尚有難度,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有待健全,數據無形資産的確權難題依然未解,數據流通追溯及監管困難重重,以及面臨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等的挑戰。解決這些問題,應加大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力度,加強數據無形資産的保護,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提升數據要素資源價值,以及發展新型要素形態和模式等。同時也要運用智慧財産權推進和實施創新發展戰略,鼓勵種類豐富的數據內容創新,提升數據要素的創新能力;引導形式多樣的數據載體創新,提高數據要素的創新手段;提倡個性多元的數據運用創新,增強數據要素的創新水準。
智慧財産權賦能數字業態,要引導資源配置並推動高效益的資源創新。數字業態的形成是數字經濟行業發展的必然結果,智慧財産權的重要功能是對業態資源的配置産生導向作用,這有利於推動高效益的資源創新。實現智慧財産權賦能數字業態資源創新,就要將智慧財産權作為新業態資源的創造者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效率為主的創新;作為新業態資源的推動者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了品質優先的創新;作為新業態資源的促進者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了規模效應的創新。
為完成這些任務,需要加強對關鍵核心數字技術的保護,特別是要保護那些具有原創性的關鍵核心數字技術;加快建設新型數字基建,這是發展好數字經濟的硬基礎,也是確保數字承載力的有效載體;積極推動平臺經濟新發展,激發平臺經濟活力,培育平臺經濟發展新動能;推動數字産業化與産業數字化並進,加大數字經濟産業佈局力度,逐漸形成數字業態發展新格局。
智慧財産權賦能成果轉化,要為成果轉化提供保障並促進高標準的服務創新。成果轉化是數字經濟産品落地和産生效益的重要環節,智慧財産權不僅能夠為成果轉化提供合法的權益保障,還能提供高標準的服務。“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對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進行了強調,對加快數字科技成果轉化具有重大的影響。我們要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産權的運用和保護作用,真正為實現數字經濟成果的有效轉化提供重要的支撐力量。
另外,數字成果轉化同樣也面臨諸多不利因素的影響,如數據要素生産者和擁有者相互分離,成果轉化的價值判定存在不確定性,以及數字技術開發和産品應用銜接受限等。因此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大力度:推進研發主體技術創新,確保依法實現數字成果應用;加大數字內容生産創新,保證豐富多彩的數字成果品質;增強應用方式創新,推動數字産品落地,等等。
總之,要重視將智慧財産權這項獨佔性的法律授權與數字經濟市場相結合,唯此才能以高標準的方式服務於數字經濟創新發展,進而不斷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創新成果的轉化和應用,使我國朝著數字經濟強國的目標加快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