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順基層財政促發展
作者:代志新(中國人民大學財稅研究所副所長)
為更好深化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促進縣域經濟發展,須從多個角度穩妥施策。一是加快推動法治化進程;二是探索地方稅體系建設;三是加強基層的財政管理。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穩步推進,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不斷完善,中央與省級的財政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然而,作為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的延伸,當前省以下政府間的財政關係仍未完全理順,再疊加近些年經濟下行、疫情衝擊等複雜因素影響,基層財政壓力加大,深化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的迫切性提升。日前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為解決這些問題指明瞭方向。
《意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穩定基層財政,短期看有助於保基層、保民生、提信心,調動基層積極性;中長期而言,有助於推動建立縣級財政長效保障機制,尤其與當前促進縣城城鎮化建設、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的戰略規劃相協調,對於穩基層、促發展具有三方面意義。
首先,堅持激勵相容,激發地方經濟活力。總體來講,依舊堅持了分稅原則,有利於地方政府通過發展經濟獲得穩定收入,激勵地方政府主動作為,積極擴大稅源,做大“蛋糕”。依據稅種流動性等合理劃分收入,可以減少為保護稅源對市場的不當干預,促進要素資源流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這將充分發揮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契合當前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的總體藍圖。
其次,實現權責匹配,增強基層財政韌性。由於不同層級政府對資訊掌握情況、居民偏好了解程度以及公共品外部性均存在差異,不同類型的公共品應由不同層級政府承擔,對於地區差異性大、居民直接受益的基本公共服務可由基層政府承擔;對於外部性較大、需要多地協調的事權,則由更高層級承擔。權責匹配的財政體制,對於基層財政尤為重要,這將有利於解決基層財政困境,增強基層財政“三保”能力。
再次,注重統籌協調,形成縣域發展合力。增強省級財政能力有助於省級政府集中力量,統籌協調跨區域和外部性事務,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尤其在區域間資源分佈不均的地區,通過省級適度集中財力,平衡區域間財政狀況,適度加大對基層縣區以及困難地區、欠發達地區的傾斜支援,有助於充分發揮財政的職能。適度強化省級事權,也避免將過多支出責任交給基層政府承擔,為基層政府減負。
基於此,為更好深化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促進縣域經濟發展,須從多個角度穩妥施策。
一是加快推動法治化進程。由於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相應的立法權,在今後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可將逐步完善的做法以地方法規或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如此既能保證因地制宜,又能保持相對的穩定性,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創造相對穩定的環境。
二是探索地方稅體系建設。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需要配以地方稅體系建設,形成與省以下各級政府匹配的稅種,這將有利於固定地方稅源,穩定地方政府財力,更好地支援地方發展。
三是加強基層的財政管理。推進基層財政精細化管理,提升基層財政工作的資訊化水準,推動基層管理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提高財政績效,更好服務於基層經濟和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