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建設引領鄉村全面振興
作者:袁方成(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綜合改革協同創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鄉村振興戰略是新時代我國“三農”工作的總抓手,在法治中國建設日趨完善的今天,創新立法工作、強化法律供給,成為促進鄉村治理的重要動力。《鄉村振興促進法》的頒布,首次將國家實施脫貧攻堅以來關於農業農村治理的經驗措施上升為法律。從依法治國的背景來觀察,《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出臺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進程中具有開創性的舉措,為此後推動鄉村振興取得新進展、農業農村現代化邁出新步伐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回顧鄉村振興的法治化進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新時代脫貧攻堅的序幕逐漸拉開。黨的十九大把精準脫貧作為“三大攻堅戰”之一進行全面部署,並且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工作抓手,紮實做好鄉村發展、鄉村建設與鄉村治理等重點工作。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標誌著我國“三農”工作重心逐步開始由脫貧攻堅戰所強調的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向鄉村振興所追求的産業振興、文化振興、人才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以下簡稱“五個振興”)進行轉移。2021年2月,國家鄉村振興局正式成立,實現了組織架構的調整和組織職責權能的歸併。同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提出,要接續推進脫貧地區鄉村振興的目標任務。一系列政策措施關注焦點和政府機構職能轉變,特別是《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出臺,是在解決了鄉村振興的戰略規劃、機構保障、工作機制、隊伍建設等若干要素之後,從“法治中國”的高度,以國家法律形式完善鄉村振興戰略頂層設計的重要舉措。《鄉村振興促進法》的頒布實施,為新時代促進鄉村的全面振興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推進鄉村振興的重要法治保障
中央關於“三農”工作的政策實踐,是立足於鄉村工作新的歷史起點上的偉大創舉。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我們黨都高度重視“三農”工作。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圍繞“三農”問題,先後制定實施了一大批法律政策,為《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出臺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提供了科學的工作方法。黨的十八大以來,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和五級書記抓扶貧的大扶貧格局,不斷適應脫貧攻堅的現實需要和政策目標,形成了全面覆蓋的政策體系、上下貫通的制度體系、目標明確的工作體系,以及工作實踐中一系列科學有效的工作原則、技術方法、考核標準,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了寶貴經驗。《鄉村振興促進法》涵蓋産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繁榮、生態保護、組織建設等五個重要方面,並把城鄉融合發展作為促進鄉村振興的重要途徑,以法律授權形式規定了扶持措施和監督檢查的責任主體、權責範圍與具體方式,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指明瞭前進方向、描繪了宏偉藍圖、提供了歷史經驗,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法律遵循。
完善鄉村振興的制度體系
“法者,治之端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治國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規矩。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三步走”的目標任務,到2050年,要實現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的鄉村全面振興目標,《鄉村振興促進法》將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帶來長期穩定的制度保障,標誌著今後國家對於鄉村振興重大戰略的規劃部署實現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現實觀察,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具體實踐中,全國60多萬個行政村、近300萬個自然村,都需要通過更加“接地氣”的條例、地方法規和實施辦法等進一步貫徹落實。作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專門法,《鄉村振興促進法》將為後續有關旨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約的出臺和修訂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通過把黨中央關於鄉村振興的重大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規範,將更加有效發揮法治對於農業農村高品質發展的支撐作用、對農村改革的引領作用、對鄉村治理的保障作用、對政府職能轉變的促進作用,有利於基層政府增強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能力,不斷夯實我國基層政權建設的根基。
把準鄉村振興的重心和走向
2022年是實施“十四五”規劃的關鍵之年,也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邁向高品質發展的關鍵之年。脫貧攻堅取得全面勝利後,要接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這是實現農村品質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的必然之舉。為此,需要通過加強關鍵領域立法的工作手段,充分發揮法律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通過國家法律規製作用,引導國家重大戰略重心轉移,最終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脫貧摘帽不是終點,而是新生活、新奮鬥的起點”。“鞏固”是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基礎,“拓展”是實現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轉移的路徑。如何在五年過渡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防止返貧現象發生,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都需要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牢牢把握“三農”工作重心轉移的歷史機遇。《鄉村振興促進法》既需要承接國家脫貧攻堅全面勝利後,防止新的貧困人口産生的重任,又需要面向鄉村“五個振興”的具體內容,從實現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本質要求的高度,引領鄉村振興的未來走向。把産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目標,轉化為引導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的實踐路徑,從而引領、指導和規範未來鄉村振興的工作重心和發展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