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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産權保護需健全雙向銜接機制

2022-07-06 16:16:00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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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婧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機制,依法保護企業産權及企業家人身財産安全。這是國家推進企業産權保護的一項重要舉措。企業産權保護,不僅需要行政監管、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部門的協調,更亟待貫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制度的雙向銜接。實現此種雙向銜接,要從以下方面入手。

  制定企業專項合規整改標準,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在評估標準上的協同。企業合規作為企業重要的治理方式,通過制度制定、風險識別、合規審查、風險應對等管理活動,對內可抑制消除企業內生性的違規行為,對外在涉嫌違規時,可作為爭取有關部門寬大處理的重要依據。制定企業專項合規整改標準,使企業從源頭上防範風險,是實現企業治理的內在需求。但統一有效的合規整改標準目前尚未出臺,尤其在合規監管的啟動、合規評估驗收等方面,缺乏客觀可操作的標準,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合規整改的價值取向上也存在差異。因此,評估標準的統一十分重要。要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在評估標準上的協同,檢察機關需要聯合行政監管部門,共同在社會重點行業領域制定專項合規整改評估標準。例如,針對涉稅犯罪案件,需要制定稅收合規整改標準;針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需要制定智慧財産權保護合規整改標準等。這些標準的制定,要遵循特定領域的刑事法律規範,參考該領域複雜多變的行政法律法規,考量導致違法犯罪發生的管理漏洞,從而有效預防犯罪。

  設置刑事合規特別制度,厘清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程式。行政機關和公安、司法機關在辦案程式銜接上的阻礙,可能使涉案企業喪失刑事合規的最佳時機。行政機關在企業已經涉嫌犯罪的情況下,不再對案件行使行政調查權和行政處罰權,而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由檢察機關就合規計劃問題與涉案企業進行協商並作出決定。這種分階段執法、多部門移送使得辦案時間較長。加上各部門之間的標準、規則和程式的差異,特別是在辦案過程中,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對涉案企業採取罰款、降低資質等級、責令停産停業、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偵查機關動輒對涉案企業查封、扣押、凍結、拘留、逮捕,所花時間更長。針對上述問題,設置刑事合規特別程式有助於解決這些弊端。行政機關在調查企業違法行為時,發現企業可能涉嫌犯罪,應請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一旦發現企業確實涉嫌犯罪,就應及時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通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辦理立案手續後,應當及時告知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偵查時,應當告知企業犯罪嫌疑人關於認罪認罰、制定並實施合規計劃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政策。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願意制定並實施合規計劃的,應當記錄在案,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以便其及時了解案情,考慮該企業是否符合條件,並對偵查活動實施監督。偵查終結時,公安機關應對涉案企業是否適合刑事合規提出意見,認為適合的,應對案件作標記後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受理後,要及時審查,作出決定。這種程式能夠以刑事激勵促使企業制定並實施合規計劃,避免因程式拖遝而貽誤時機。

  推進産權保護錯案糾正機制,實現交叉案件的司法銜接。近年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陸續出臺了多部政策性文件,闡明對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進行保護的具體政策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還糾正了一批典型的涉産權刑事錯案,切實保護了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為紓解企業合規難題,司法機關可從以下方面著力:一是推進“挂案”清理與企業合規建設並軌,為雙向銜接提供程式支援。長期“挂案”,案件該結不結、該撤不撤,對企業運營傷害極大。應加強“挂案”訴源治理,定期開展涉企案件偵查監督工作,適時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加快偵查、移送審查起訴進度,及時監督撤銷案件,切實為企業減少訴累。二是建好第三方組織,為企業合規改革提供智力支援。由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進行調查評估,其結果是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加快市縣級第三方組織專業人員庫的建設,落實人員庫分類組建要求,確保合規計劃務實精準。三是加快法規建設聯動機制,為企業合規改革提供制度支援。目前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的對象,限于犯罪情節輕微、符合相對不起訴適用範圍的企業案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實施效果。深入推進合規改革,需要適時啟動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由刑法確認企業合規作為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減免事由,由刑事訴訟法賦予公、檢、法機關相應的權力,以便對企業涉罪案件正確處理、監督企業合規整改。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