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新時代派駐監督工作高品質發展
派駐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紀檢監察專責監督的重要制度安排。
6月28日,《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全文公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規則共計7章56條,包括總則、組織設置、領導體制、工作職責、履職程式、管理監督、附則等內容,是一部規範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基礎性中央黨內法規。
堅守職責定位
派駐監督,本質上是政治監督。
規則深刻把握黨中央關於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強化派駐監督的政治要求,堅持派駐機構職責定位,突出“兩個維護”,為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提供制度保證。
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責任,是規則的突出亮點。
以堅守政治定位為例,規則明確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實行派駐制度,派駐機構是派出機關的組成部分,與駐在單位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要求派駐機構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強化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功能,不斷增強“派”的權威。
“規則牢牢把握派駐監督政治使命,明確派駐機構的工作職責、履職程式。”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這有利於推動駐在單位特別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切實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以履職盡責的實際行動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規範組織設置
黨章和紀委工作條例、監察法對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作出了基本規範。規則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紀委工作條例、監察法的規定細化、具體化,對各級各類派駐機構的設置方式、議事決策以及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職責等作出系統規範。
在規範各級各類派駐機構設置方面,規則既把握共性,明確紀委監委向本級黨和國家機關、所管轄的國有金融企業派駐紀檢監察組;又區別個性,對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不搞“一刀切”,強調可以按照規定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依法派駐監察機構,派駐監察專員並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駐在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合署辦公,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全覆蓋。
與此同時,規則還強化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監督專責,明確其按照規定擔任駐在單位的黨組(黨委)成員,履行監督專責,不分管駐在單位工作。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這樣規定既有利於派駐機構貼近監督,及時掌握駐在單位的相關情況,又可以確保派駐機構一心一意開展監督,防止因利益羈絆而不敢、不願監督。
此外,規則規定派駐機構的領導機構是組務會,明確組務會的人員組成和職責任務,對於提高派駐機構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準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領導體制
健全系統整合、協同高效的體制機制,是實現派駐監督從“有形覆蓋”到“有效覆蓋”的關鍵所在。
立足中央黨內法規定位,規則對各級黨委健全派駐機構設置、幹部管理、工作保障機制,聽取紀委監委關於派駐監督工作彙報等作出規定,要求駐在單位主動向派駐機構通報重要情況和問題,為派駐機構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規則明確,派出機關對派出機構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同時規定了紀委常委會、派出機關分管領導和派出機關相關部門對派駐機構進行領導指導的職責任務,具體規定了派出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日常聯繫的6項內容、“室組”聯動監督的6個方面、“室組地”聯合辦案的5個事項以及“組組”協作的6項工作。
規則還明確,派駐機構對駐在單位內設紀檢機構進行指導檢查,如督促、支援內設紀檢機構發揮職能作用、協調人員力量開展監督執紀工作等。特別是充分發揮垂直管理單位組織制度優勢,專門規定派駐垂直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組對駐在單位各級紀檢機構的工作進行統籌,推動各級紀檢機構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監督責任。
“規則注重發揮機關紀檢監察工委、派駐主管部門紀檢監察組的協助職能。”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規則規定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審理有關派駐機構審查調查的案件,明確派駐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教育行政部門紀檢監察組按照規定協助派出機關加強對相關派駐機構工作的指導,推動派駐機構提高辦案品質,形成監督合力。
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履職程式
規則分別在第四、五章對派駐機構的工作職責、履職程式作出明確和細化,以此促進派駐機構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
在監督重點上,規則突出對“關鍵少數”的監督,將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等作為重點監督對象,通過管好“關鍵少數”帶動“絕大多數”。
規則對派駐機構的監督方式進行了細化,規定派駐機構應當通過參加會議、談心談話、聽取彙報等多種方式開展日常監督,發揮近距離常態化監督優勢。同時規則強化了報告制度,明確把報告作為強有力的監督抓手,要求派駐機構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在履職程式一章中,規則對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會商溝通制度、通報情況制度作出規範,細化規定了派駐機構協助駐在單位開展內部巡視巡察的具體內容,推動壓緊壓實駐在單位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更好實現對所有監督對象的監督全覆蓋。
規則對派駐機構線索處置、立案審批、措施使用、審理、黨紀政務處分、問責、移送起訴等執紀執法流程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報派出機關審批或備案、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的事項,推動派駐機構在法治軌道上履行職責。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規則特別規定派駐機構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職領導幹部立案和副職領導幹部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立案的,應當報派出機關審批,體現派出機關對派駐機構的制約和監督。
強化管理監督
規則針對派駐機構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方面和監督管理的關鍵環節,創新制度安排、完善體制機制,對派駐機構自身建設提出嚴的措施和要求。
規則首先強調派駐機構要帶頭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同時要求派出機關嚴把派駐機構幹部入口關,加強對派駐機構幹部的選拔任用、人員交流、考核培訓,不斷提升派駐機構幹部能力素質。要求健全內控機制,規定派駐機構完善回避、保密和過問、干預案件登記備案、辦案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
此外,規則強化對派駐機構幹部的管理約束,要求派駐機構接受派出機關同級黨委巡視巡察和派出機關的管理監督,自覺接受駐在單位監督,強化派駐機構自我監督,對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和失職失責行為的,嚴肅追責問責,切實防治“燈下黑”。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通過制定規則給派駐機構定制度、立規矩,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勇於自我革命、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堅強決心和意志,對於更好發揮派駐機構政治監督職能作用,推動新時代派駐監督工作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