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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22-06-24 10:40:00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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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黃文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立法是法治之先導,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須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人民群眾對良法善治有更高的期待,希冀更為系統完備、科學合理、管用可行的良法,嚮往更加惠民利民、公正高效、平安和諧的善治。這就要求各級立法機關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立法是為國家定規矩、為社會定方圓的神聖工作,必須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是中國立法體制的鮮明特色和顯著優勢。長期的立法實踐證明,只有發揮好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才能把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統一起來,有效破解立法工作的難點堵點痛點問題。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由黨中央統一領導全國立法工作,研究決定國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立法權的地方的黨委,應加強對本地立法工作的領導,推動提高地方立法品質,以高品質立法保障高品質發展。

  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的主導地位,是由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決定的。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統籌謀劃,健全立法規劃計劃編制制度,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專項立法計劃編制上的統領作用。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更好發揮人大在確定立法選題、組織法案起草、審議把關等方面的主導作用。

  政府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主體。增強政府立法與人大立法的協同性,在做好有關法律、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的同時,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提高行政法規、規章品質。加強政府部門間立法協調,提高行政立法工作效率,防止因部門意見不一致導致立法項目久拖不決。

  各方參與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完善公眾參與立法機制,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加強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

  堅持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補強法律體系的空白點、薄弱點

  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就是加快推進國家治理急需、人民美好生活必需的重要立法,以法治保障國家治理現代化、增進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著眼于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制定和完善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創新驅動發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等急需的法律法規,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著眼于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過程人民民主,加快制定和完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著眼于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加快制定和完善公共安全保障、疫情防控、安全生産、基層社會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推動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準。著眼于深入推進區域協調發展立法,加強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的法治保障。

  加強新興領域立法,就是加快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領域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這些新興領域健康發展。近年來,隨著雲計算、物聯網、人工智慧、量子資訊、區塊鏈等新一代資訊技術的加速應用,合成生物學、基因編輯、腦科學、再生醫學等生命科技的突飛猛進,在經濟領域催生了一系列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在法律版圖上産生了一大片空白區。科技是助人求真的力量,法治是引人向善的力量。應加強對新興領域的法律制度研究,加快推進新興領域立法工作,以法律的理性和德性引領其健康發展。

  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就是適應對外法治合作與鬥爭新形勢新任務,補齊補強涉外立法短板,加快完善我國涉外法律規範體系。面對我國海外利益不斷擴展的新格局,應加強執法安全合作、對外投資、對外援助、涉外法務、涉外民商事糾紛解決等領域的立法,切實維護我國海外利益的安全。面對西方國家運用法治手段圍堵遏制我國發展的新動向,應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法律法規,推動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充實涉外法治鬥爭的法律工具箱。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品質和效率

  堅持科學立法,就是要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從國情和實際出發,確保所立之法合情理、盡事理、循法理。完善立法論證評估制度,加強立法項目必要性、可行性論證,科學評估立法的實施效果、社會影響。探索把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應用到立法全過程,改進公開徵求意見的方式方法,加強對公眾意見的數據分析,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率、增強立法實效。

  堅持民主立法,就是堅持立法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贏得人民擁護、得到人民遵守。要把廣察民情、廣納民意、廣聚民智貫穿立法全過程,增強立法公開性和透明度,健全立法徵求意見機制,發揮基層立法聯繫點“直通車”作用,擴大公眾參與的覆蓋面。完善代表參與立法工作制度機制,邀請代表參加立法座談、立法調研、法律通過前評估等立法工作。

  堅持依法立法,就是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立法,注重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性和系統性,切實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應進一步規範立法提案、起草、論證、審議等程式,切實防止立法中的利益輸送和利益集團干擾,堅決克服立法部門化、地方化、私利化傾向。

  堅持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法律體系的針對性、適時性、操作性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當堅持立改廢釋纂並舉,充分發揮各種立法方式的優勢,及時滿足當今時代的多樣化立法需求。

  “立”是指立新法,即制定新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立新法,要圍繞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聚焦法律體系的短板、缺項,積極謀劃和推動出臺國家治理急需必備的重要法律法規。

  “改”是指修改法,即對已不符合實際、不適應需要的法律條文及時進行變更。修法,既可以是單項法個別修改,也可以是多部法打包修改;既可以是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是個別條文修改。在法律體系形成後,修法成為完善法律體系的常態化方式。

  “廢”是指廢止舊法,即及時終止那些陳舊過時甚至成為社會發展“絆馬索”的法的效力。廢止舊法是法律體系的新陳代謝功能之體現。廢止舊法,既可以採取單項廢止的形式,也可以經由法律清理採取批量廢止的形式。就後者而言,立法主體應建立常態化的法律清理機制,通過專項清理和定期清理,及時廢止陳舊過時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釋”是指立法解釋,即對法律條文的含義作出具體解釋。立法解釋屬於一種特殊的立法形式,具有不變更法律條文而使現行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獨特功能。立法主體應健全法律解釋常態化機制,對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或者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法律適用範圍的,應及時作出權威解釋。

  “纂”是指編纂法典。法典是法律規範的整合化、體系化、典範化表達形式,構成了各個時代人類制度文明皇冠上璀璨耀眼的明珠。應總結民法典編纂的成功經驗,適時推動條件成熟的法律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打造更多集中外法律智慧之大成、引領世界法治文明進步潮流的大國法律重器。

  堅持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增強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是國家法治統一的前提條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是一個嚴肅的政治問題。我國是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法治統一至關重要”。

  憲法是法律體系的壓艙石,是法治統一的定盤星。實現國家法治統一,必須切實增強憲法意識,發揮憲法統領作用。應堅持以憲法精神和原則塑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氣質品質,以憲法條文和規範指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發展。同時,健全合憲性審查機制,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對一切違反憲法的法律、行政法規、監察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和撤銷。

  做好立法銜接配套工作是增強法律體系系統性、整體性的應有之義。要準確把握不同層次立法許可權和功能定位,正確處理好人大立法與政府立法、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創制性立法與實施性立法的關係,形成不同層次和形式立法彼此銜接的格局。要強化系統思維和系統觀念,在重要法律法規出臺後,應及時出臺或修改配套規定,防止因配套規定久拖不決、滯後落伍而影響法律法規實施效果。

  備案審查是防範和消減法律體系內部矛盾衝突的重要機制。加強黨委、人大、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之間的銜接聯動,提升備案審查工作整體成效。完善主動審查的機制和方式,及時開展專項審查工作,加大主動審查力度。積極發揮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作用,加強備案審查理論研究,做好培訓交流工作,提升備案審查工作能力水準。

  立法技術水準是影響法律體系協調性和統一性的重要因素。進一步完善立法技術規範,統一法律文本的名稱、層次、結構、符號等表達方式方法,為立法工作提供明確的操作指引。加強對立法語言文字表達技術的研究,深入把握和嚴格遵循法言法語的構造規律與邏輯規則,增強立法語言的專業性、規範性、精確性、嚴謹性、莊重性。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