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家庭教育立法
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家庭教育立法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生而不養和養而不教是目前困擾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兩大難題,尤其是養而不教問題,近些年來愈發凸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麼,家庭教育立法的底線和邊界是什麼?立法的目的是什麼?需要解決哪些問題?我們究竟需要一部怎樣的家庭教育立法?這些話題值得探討。
但如果立法不能堅持問題導向,過多宣示性或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可實施性,就很有可能淪為法律形式的指導性文件,家庭教育的現實難題依然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該怎麼幫助家長?
前不久,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相較草案一審稿,草案二審稿的最大變化之一,是將法律名稱由“家庭教育法”改為“家庭教育促進法”。在業內人士看來,兩字之差,意味著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定位發生了變化。
“兩者最實質性的差別就是,在家庭教育中家庭、未成年人、國家三者之間關係的邊界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指出,家庭教育法對家庭教育的監督、干預以及剛性要求會更高、更強一些,家庭教育促進法相對來説則會緩和一些。
苑寧寧認為,關鍵是要結合當前實際情況,針對家庭教育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節,選擇到底立一個什麼樣的法。
在苑寧寧看來,目前我國家庭教育中存在三個突出問題。一是相當一部分父母沒有家庭教育的理念。二是有些父母雖然意識到了,但由於目前家庭教育理念、方法等都處於自發探索階段,導致很多父母束手無策,有困惑也不知道從哪獲得幫助和服務。三是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沒有到位,導致孩子傷害他人或者受到他人傷害時,目前法律在追究責任方面仍非常薄弱。
“總之,家庭教育立法對於這三個問題不能回避,必須予以切實回應。”苑寧寧説。
首都師範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羅爽認為,目前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框架轉變為家庭責任—國家支援—社會協同,更加符闔家庭教育的本質規律和發展邏輯,突出了家庭教育立法作為家長支援法的本質功能。
“教育子女的責任首先在於家長,家長在家庭教育中遇到困難時,國家和社會有義務為其提供幫助和支援。但這種幫助不是取代家長,而是協助家長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羅爽認為,面對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供需矛盾嚴重這一現實,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在於為家長賦能。通過明確國家、社會等相關方在家庭教育指導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促進家長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
“家庭教育立法應以整合國家、學校、社會等各方面優勢資源,為家庭提供支援和協助、幫助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升監護能力為目標,努力營造充滿愛、自由和尊重的家庭環境。”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代秋影建議家庭教育立法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提供普及性家庭教育指導與支援。集中並優化國家各種公共資源,制定家庭教育指導規劃,整合專業力量,為所有家庭提供普及性、非營利的家庭教育指導和服務。另一方面提供個別性家庭教育指導。比如,部分家庭在育兒過程中出現自身無法解決的困難,需要個別、專業、有針對性的具體家庭教育指導,甚至是長期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時,需要專業力量的投入,需要社會資本的支援,立法應加強監管,確保該類家庭教育指導不會異化為學科類培訓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並允許適當營利,以會聚專業人才,滿足特殊家庭的教育需求。
該怎麼服務家長?
一些業內人士在接受採訪時強調,家庭教育立法的另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搭建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各項措施還要進一步細化。
“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或推動設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改為‘確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但第二款規定的功能定位仍為指導和支援家長學校。這顯然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直接服務家長、為其提供家庭教育專業指導的核心功能不符。”羅爽建議,設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作為家庭教育指導的整體統籌和資源協調機構是更為現實和合理的制度選擇。
“下一步,政府確定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的性質、職能是什麼,具體要開展哪些工作、如何保證這些機構能夠統籌轄區範圍之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需求等等,立法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苑寧寧建議,以縣為單位,確定一所公辦或帶有公益性質、主要靠財政支援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依託各種不同的場所,在全縣範圍內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形成以點帶面“總—分”的相對健全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講師葉強看來,家庭教育立法將更加突出政府責任,更加注重對家庭教育的鼓勵、支援和幫助。他認為,家庭教育立法要解決具體問題,應明確家庭教育立法最直接目的就是提高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能力。同時,家庭教育立法要建立教育行政部門和婦聯共同參與,由教育行政部門負主要責任的監管體制,並對教育行政部門和婦聯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通過立法建立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務、市場提供的有償家庭教育服務以及志願機構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務。鋻於學校指導在家庭教育服務中十分重要,葉強建議單獨作為一章,並就家長學校的法律地位、構成以及活動範圍作出專門規定,還應當補充城鄉社區在基層家庭教育服務中的作用,做實社區。此外,還要解決家庭教育事業的投入問題。
該怎麼監督家長?
家庭教育的邊界問題,一直是家庭教育立法的焦點。
草案二審稿在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檢法機關可責令有關家長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再次重申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規定。對此,一些專家認為,家庭教育立法中有關強制性家庭教育指導制度有待完善。
“作為專門化、具體化的家庭教育立法,不能僅停留于重復已有的法律規定,應致力於作出具體的制度設計。”羅爽建議立法對強制性家庭教育指導實施的條件、機構、程式、核心內容等進行規定。在她看來,該制度的本質是為特殊家庭提供指導和支援,而非替代家長的教育功能進行直接干預,因此不必擔心對家庭有過度干預之嫌,相反卻是制約公權力的集中體現。
“不管是何法律名稱,家庭教育立法必須守住法律的底線。”苑寧寧認為,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精髓就是強化和落實父母家庭教育方面的責任。如何強化?在他看來,就是追責。
“目前家庭教育中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父母或監護人未正確履行家庭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侵害他人時,如何追究家長的法律責任。按照草案目前的規定,公檢法可以訓誡、責令家長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但草案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如果相關部門作出責令決定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然不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拒絕接受指導,法律並沒有規定後續措施,責任出現了斷裂,對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父母沒有任何辦法,導致家庭教育指導沒有任何權威、強制力,會在實踐中造成困局。”苑寧寧説。
苑寧寧認為,家庭教育立法應當構建家庭教育追責閉環體系。“即便法律名稱改為家庭教育促進法,國家干預家庭教育相對緩和,但是也要守住底線或者説要有一定的突破,要強化對家長的責任追究。”苑寧寧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