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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系列解讀

2021-08-04 09:05: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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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在法律中鮮明確立軍人地位

  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系列解讀二

  □ 本報記者 陳麗平

  記者:現階段,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仍不平衡,各地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財力也不平衡,針對這個問題,法律有沒有作出原則性規定呢?

  郝萬祿:是的,財力是保障軍人地位和合法權益落實到位的物質基礎。這個問題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是政府間權責劃分的基本組成部分,是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優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形成穩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所需經費來源渠道多元、情況複雜,實際工作中,這方面的事權與支出責任是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格局、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的不同屬性以及財力實際狀況等因素確定的。本法涉及的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事務,總體上屬於中央的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安排經費;部分事務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還有個別事務屬於地方事權,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法律依據國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有關規定,明確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列入預算。這樣規定,旨在界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保障責任、權利和義務,符合預算規則,強化預算約束,有利於增強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所需經費的計劃性和連續性,最大限度激活各類保障資源,確保相關經費的有效落實、高效使用。

  記者:國防是全民的國防,維護軍人地位、保障軍人權益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請您談談法律在這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郝萬祿:這個問題很好。法律著眼營造尊崇軍人的良好環境,發揮法律規範的引領、鼓勵、倡導作用,對全社會參與支援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作出多方面規定,主要有“五個鼓勵”:

  一是國家鼓勵和引導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為軍人權益保障提供支援,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社會力量依法給予稅收優惠等政策;二是國家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為軍人軍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就醫提供優待服務;三是國家鼓勵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單位優先安排隨軍家屬就業;四是國家鼓勵和扶持具備條件的民辦學校為軍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提供教育優待;五是國家鼓勵和支援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為困難軍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務。這些規定措施,符合國家關於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興辦公益事業的改革走向,有利於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的積極性,提高軍人撫恤優待等權益保障品質水準;有利於強化全民國防意識,使關心國防、熱愛國防、建設國防、保衛國防成為全社會的思想共識和行為自覺。

  記者:按照您介紹的立法思路,在整個法律體系架構中,軍人地位是核心和主軸。請您解讀一下本法是如何規定“軍人地位”的?

  郝萬祿:確立軍人的法律地位是規範軍人權益的依據和邏輯起點,也是整部法立起來的關鍵。著眼本法立法目的,將軍人地位概括為:法律賦予軍人的義務和權利,以及由此決定的軍人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中所處的位置。本法所規範的軍人地位,涉及軍人義務和軍人權利兩個基本問題,實際上是指軍人依法承擔的特定義務和享有的特定權益的綜合體現。因此,法律規定,軍人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國家武裝力量基本成員,是人民子弟兵,是捍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的堅強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並相應規定軍人擔負的職責使命。在此基礎上,法律還對軍人政治權利、軍內民主權利、軍人履職保障、作風紀律要求等作出明確。這樣規定,首次在法律中鮮明確立軍人地位,深刻揭示了軍人地位的基本構成和本質內涵,以法律形式宣示國家的鮮明態度和全社會應遵循的價值取向,可以起到引領全篇的作用。

  記者: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請您談談法律在這方面作出了什麼規定?

  郝萬祿:是的,履職保障是職業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我國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人員類法律,都對工作條件保障、身份保障、培訓保障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軍人職業關係國家安危,軍人擔負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神聖職責,法律地位重要、使命任務光榮,依法保護軍人履行職責的行為顯得尤為重要。法律第十九條從三個方面作出規定,既明確了依法保護軍人履職行為的基本要素和要求,又與國防法關於現役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的規定保持一致。軍人按照國家賦予的使命責任履職,實質上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只有受到法律的有力保護,其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才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

  記者:我注意到,法律設專章規範軍人榮譽維護。請您幫我們解讀一下法律是如何規定軍人榮譽基本內涵的?

  郝萬祿:榮譽是激勵軍人為國奉獻犧牲的不竭動力源泉。我軍的光輝戰鬥史、建設發展史,就是一部軍人崇尚榮譽、珍惜榮譽、創造榮譽的歷史。法律設置專章規範軍人榮譽維護,既是系統規範軍人權益保障體系的需要,也為構建完善軍人榮譽體系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既激勵軍人崇尚榮譽、珍惜榮譽,為國家和人民多做貢獻,又能夠對全社會的價值追求和精神風範起到引領作用。法律對軍人榮譽的基本內涵從兩個層面作出規範:

  一是從價值認同層面,明確軍人榮譽是國家、社會對軍人獻身國防和軍隊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褒揚和激勵。這樣規定,深刻揭示軍人榮譽的政治性、崇高性和引領性。二是從功能作用層面,明確軍人榮譽是鼓舞軍人士氣、提升軍隊戰鬥力的精神力量。這樣規定,深刻揭示軍人榮譽是軍隊建設的重要精神力量,具有鮮明的導向作用、強烈的感召作用和巨大的規約作用。軍人榮譽既是軍人地位的集中表現,也是軍人重要的精神性權益,正是基於國家和社會對軍人榮譽的認同和維護,基於軍人對榮譽的崇尚和追求,才不斷激發著軍隊的戰鬥精神和戰鬥士氣。

  記者:軍人榮譽體現對軍人地位和價值的根本認同,需要持續地培植和激發。請您談談法律對軍人榮譽培育模式是怎麼規定的?

  郝萬祿:你講得很正確。軍人的榮譽不僅需要維護,而且還需要不斷創新培育模式。對此,法律作出系統規範:

  一是明確軍隊要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革命英雄主義教育,通過教育引導強化軍人的榮譽意識,培育“四有”新時代革命軍人、鍛造“四鐵”過硬部隊。這樣規定,明確了軍人榮譽培育的基本途徑和目標導向,繼承了我黨我軍立德樹人的優良傳統,具有鮮明的時代價值。

  二是明確國家採取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獎勵激勵和保障措施,培育軍人的職業使命感、自豪感和榮譽感,激發軍人建功立業、報效國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這樣規定,明確了軍人榮譽培育要綜合運用宣傳教育、獎勵激勵和保障措施等多種形式,把弘揚犧牲奉獻精神與強化政策制度激勵統一起來,激發官兵獻身國防的熱情和動力。

  三是明確全社會的相關責任,即學習中國人民解放軍光榮歷史,宣傳軍人功績和犧牲奉獻精神,營造維護軍人榮譽的良好氛圍。

  四是明確各級各類學校設置的國防教育課程中,應當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光榮歷史、軍人英雄模範事跡等內容。這樣規定,要求各級各類學校把我軍的光榮歷史、軍人的英勇事跡等納入國防教育課程、滲透到具體教學活動之中,是確保紅色基因代代相傳、夯實國防教育基礎的迫切需要,具有深遠戰略考量和現實針對性。法律對構建軍人榮譽培育模式作出的這些規定,既傳承了我黨我軍培育軍人榮譽的寶貴經驗,又創新發展了新時代軍人榮譽培育模式。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