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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需要法治

2020-11-05 09:01: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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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需要法治

  【光明論壇】

  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謀劃未來的遠見卓識和繼往開來的歷史擔當,深刻指明瞭我國在新的發展階段、堅持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指導方針、目標任務、戰略舉措,對於動員和激勵全黨全國人民繼續抓住用好重要戰略機遇期,推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起好步,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全會高度肯定了“十三五”時期“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的成績;也清醒地認識到“生態環保任重道遠”的嚴峻現實。提出了到2035年“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基本實現”的願景,提出了“十四五”期間“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的目標,並對“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進行了部署。

  總體上看,《建議》所確定的目標任務與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設“美麗中國”戰略部署既一脈相承,又根據當前國際國內形勢進行了重新定位以及指標化、體系化、具象化。一是把自然生態安全提升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二是更加強調建立統籌協調機制;三是明確提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要求。

  “十三五”時期,是迄今為止我國生態環境品質改善成效最大、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最好的五年。但我國以重化工為主的産業結構、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以公路為主的運輸結構沒有根本改變;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嚴峻形勢沒有根本改變;生態環境事件多發頻發的高風險態勢沒有根本改變。“十四五”期間,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面臨著多重挑戰,包括國際國內不確定因素的影響,産業和能源結構調整可能放緩,資源約束加劇,保護與發展的關係更加緊張等。面對更加複雜的條件和嚴峻的形勢,必須更加注重防範可能出現的各種環境風險,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必須更加注重強化生態環境統籌保護和協同治理,進一步推進形成包括發展理念、政策目標、重點領域、體制機制等在內的綠色發展綜合框架;必須更加注重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實現,將綠色發展、綠色消費融入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環節,促進綠色繁榮,並且在世界範圍內樹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典範。

  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指引我們緊緊抓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生態文明建設問題的“牛鼻子”。面對“十四五”期間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的目標和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任務,生態文明法治建設也必須跟上時代步伐。深刻認識生態環境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對可能存在並對人類的生存環境和自然生態系統産生破壞甚至摧毀作用的破壞力量或現象所形成的資源危險、能源危險和環境危險,通過法治改革加以規制並做好風險應對的準備,以“圖之於未萌,慮之於未有”的態度,保障生態安全。

  深刻認識“兩山論”所蘊含的綠色倫理觀、綠色財富觀、綠色幸福觀,對於“綠水青山”與“金山銀山”並非總是均衡配置於每個社會群體與個體而産生的社會矛盾與衝突,通過法治方法統籌自然環境的多重價值與功能,協調多元利益訴求,實現“綠水青山”與“金山銀山”的利益均衡。深刻認識“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互惠關係,以保護“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為旨趣,將人對優質生態産品、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定位為新時代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法治方式矯正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不平衡不充分發展的現狀。

  “十四五”期間,生態文明立法必須以習近平同志關於生態文明法治建設重要論述為指導。一方面,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立法碎片化、立法重復率高、品質低等問題,積極開展環境法典編纂研究,並將環境法典編纂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適時啟動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以“補短板”思路加快推進重點領域的生態環境立法,加快構建生態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進程。另一方面,以法律體系生態化為目標,對現有的各種法律按照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總要求進行“生態化”評估與改造,確保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理念、綠色發展觀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得到貫徹。同時,以黨章為指引構建黨內環境法規體系,完善中國共産黨依法綠色執政的基本遵循,理順黨內生態環境法規和國家生態環境法律的理論聯繫與實踐關聯,通過黨內規範法制化與國家法律黨紀化等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有效銜接,完善黨政同責的具體制度,形成黨規國法“組合拳”,共同助力生態文明建設法治體系建設,護航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

  (作者:呂忠梅,係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