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整治不作為是從嚴治黨的應有之義
腐敗的本質是濫用了權力。即在幹事過程中,濫用了黨和國家賦予的權力,並以權力來換取個人利益或好處。問題還是出在幹事的人自己身上。如果幹事之人不濫用權力,幹再多的事也不會腐敗,反之,幹事之人如果濫用權力,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幹再少的事也會腐敗。
其一,幹好事與幹壞事。反腐敗並不是反幹事本身,而是反幹事中濫用權力。換言之,反腐敗是反幹壞事,不是反幹事,更不是反幹好事。那種認為不幹事最保險的説法,其根本還是幹事就免不了幹壞事的邏輯。目前,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局面,極大地壓縮了幹壞事的空間,營造出的恰好是幹好事的政治生態環境。應該説,在這種環境中乾事更規範,更簡便,也更好幹事和幹成事。例如,一個建設項目審批監管,如果是權錢交易,攬工程的做不了工程,做工程的攬不了工程。層層轉包分包,最終實施工程的為了賺取利潤差價,免不了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假冒偽劣。“豆腐渣”工程就這樣形成了。相反,如果沒有了權錢交易,發包工程的機關、幹部可以堂堂正正立規矩,坦坦蕩蕩監督工程進展,做工程的無後顧之憂。明裏來,直裏去,幹事不是曲折隱晦,而是更簡單明瞭和陽光透明。其實,那種認為反腐敗讓領導幹部官難當,事難幹的想法,只是反映出部分人仍然留戀幹事就應當有利可圖,無利可圖就不幹事的“潛規則”,還沒有適應無利可圖的乾淨幹事環境。從公權力屬性和共産黨治國理政的宗旨講,公權力本身就是拿來為人民服務的,不是為自己謀利益的。不要把變態當常態,更不要把醜惡當習慣,回歸公權力本來面目正是我們的目的。
其二,強化失職問責。在其位謀其政,敢作為,有擔當,這是對領導幹部的基本要求。但毋庸諱言,不作為也即失職現象也存在。這就要求我們的反腐敗不僅反幹事作為中的腐敗,也應該反失職不作為,大力強化失職問責,督促領導幹部擔當作為履行職責。一般來説,失職有以下六種情形。
一是失察。所謂失察,是指對違法違規情形不了解、不知道。監管者依法依規應當了解、知道。如果這種不知,不是因為其他原因而是因為不負責,當然是失職了。對於失職者就應當追究其責任。二是失為。所謂失為,是指對已經發現的違法違規情形沒有及時採取監管措施,表現為未作為即什麼都不幹、慢作為等。其實,監管者的職責之一,是對違法行為採取及時監管措施,以糾正違法,防止危害後果發生。如果發現了違法行為卻不採取監管措施,就是失職中的失為,應當追究責任。三是失力。所謂失力,是指對違法違規情形的監管軟弱無力,從而導致危害後果發生。監管者雖然發現了違法行為並採取了一些措施,但由於監管措施無力,不足以消除違法,從而導致危害後果的最終發生。四是失真。所謂失真,是指對違法違規情形發現並採取了監管措施,但所採取的監管措施形同虛設,不發生任何實質性作用,監管者因為其流於形式的監管措施而失職。換言之,監管者雖然有作為的行為,但其實質是假作為、偽監管,欺上瞞下。實踐中,諸如給違法單位發出幾十份整改意見書的做法,對涉嫌違法的産品不採取強制措施而由違法者自行“查封”的做法等,都是失真的失職表現,應當嚴肅責任追究。五是失審。所謂失審,是指對違法違規的審批事項把關不嚴,明知不符合審批條件仍審批通過的失職行為。很多監管者都有行政審批權,審批者在審批中負有材料審查、合法性審查甚至是真實性審查的職責。如果不堅持材料、合法、真實三項規定職責,就是放縱違法違規者“過關”,對因此而引發的事故後果,應當進行責任追究。六是失控。所謂失控,是指對違法違規行為和監管失職現象不聞不問,領導不力,疏于管控,從而導致危害後果發生的失職行為。一般來説,更高職務的領導尤其是主要領導,負有領導全局和把控全局之責,如果一個部門失職,或許可以説是該部門領導失職所致。但如果一個又一個部門都失職,那反映的就是管控全局方面的失職了,也即總管控的失職。習近平同志反覆強調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正是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部署。而黨政同責的指向之一,就是黨政主要負責人所承擔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協調之責。抓好各項工作,部門領導是關鍵,但部門之上的領導更為關鍵。一個地方、幾個部門的總管控之責如果失控、不力,也同樣應當嚴肅責任追究。
其三,幹事激勵機制。自古以來,幹事中都有趨利避害規律。責任追究解決的是避害問題,激勵機制解決的則是趨利問題,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我們只是一味地問責,缺乏激勵,其效果肯定會大打折扣。只不過,我們共産黨人的“利”有其特定內涵。“利”之一是理想信念。在革命戰爭年代,投身革命是冒殺頭風險的。説實話,什麼樣的利都比不過生命的利大。但仍然有無數革命先烈前赴後繼幹革命之事。根本原因,就是這些人有遠大而堅定的理想信念支撐。有靈魂的人,最大的利就是理想信念。“利”之二是前途。用通俗的話來説,就是重用提拔。一個好的選人用人機制,可以引導人們敢幹事,願幹事,幹好事。而一個不好的選人用人機制則相反,其結果就是幹事的不被重用,不幹事的則被重用。所以,如何用好選人用人這個指揮棒是關鍵所在。考察一個幹部,不僅要看他有多少缺點失誤不足即所謂問題考察,更應該看他幹了多少事,幹成了多少事,幹好了多少事,即所謂成績考察。如果我們把眼光只是盯住問題而不盯住成績,不盯住事業,那幹事人的前途就更為渺茫。習近平指出,要著力強化敢於擔當、攻堅克難的用人導向,把那些想改革、謀改革、善改革的幹部用起來,激勵幹部勇挑重擔。“利”之三是獎勵,包括精神獎勵和合規合法的物質獎勵。精神獎勵就是榮譽,是表揚,是得到認可和普遍承認等。有擔當敢作為之人之事,就應當得到充分的肯定評價,大張旗鼓地給予榮譽。此外,物質獎勵也是必須的。只要物質獎勵合法合規,就應當提倡。
其四,區分幹壞事與幹錯事。既要幹事,就可能幹錯事。一個領導幹部在一生的工作中,不犯錯或幹錯事的情形在所難免。俗話説,只有神仙才不會犯錯。我們共産黨人不是神仙,在工作事業中,因認識、條件、環境、經驗等主觀和客觀等原因與條件,出現這樣或那樣的錯誤,是不可避免的。但這與違紀和腐敗有著本質的區別。認識不到位,經驗不足,方法簡單,尤其是探索性工作等,都或多或少會出現這樣那樣的錯誤和誤差。這些幹錯事的失誤,與違規違紀甚至是腐敗有本質不同。所以應當有容錯糾錯機制。所謂容錯機制,就是給先行者、探索者、敢闖者預留可失誤的容忍空間,不能一旦出現失誤就“一棍子把人打死”,而是要允許出錯,容忍失誤。當然,不能僅僅停留在容錯層面,還應當增加糾錯機制。使失誤得以改正,得以糾偏,總結經驗教訓,不至於再犯同樣的失誤和犯更大的失誤。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