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濕地和水域等自然環境為人類提供了多種多樣的環境産品和生態服務(以下簡稱環境服務),其中大多是間接提供的,即提供者和消費者之間並沒有直接的聯繫。可以認為,環境服務的提供者(通常是上游流域的土地所有者或管理者)與同一環境服務的使用者或受益者(如下游的水用戶,工業或農業)在空間上的分離,往往導致環境服務市場難以發育,生態系統管理者由此也沒有任何經濟激勵去改善環境管理。所以,大多數地方的環境服務處於“供給不足”的狀態——供給量較少、品質較差,可利用的環境服務不能滿足實際需求。
生態有償服務這一全新概念的提出旨在糾正這一問題。在生態有償服務制度中,資金從環境服務的受益者(如水資源消費者)中徵集起來或重新分配,並直接支付給服務的提供者(如上游流域土地管理者),環境服務市場因此而形成。在那些服務提供者與服務使用者之間有直接聯繫的地方,生態有償服務系統最容易建立,這就是為什麼許多早期的例子多是關於流域管理和供水方面的。市場力量有助於促進更有效、更可持續性地提供環境服務,從而改善流域生態保護。
在中國,環境服務供給的傳統途徑是由政府直接向環境服務的提供者支付生態補償費用(例如大規模的退耕還林項目)。這種以“供方”為主導的方法應借鑒以市場為導向的制度,從而得以發展和改善。本文介紹了以市場為導向的生態有償服務方法,並通過對麗江古城和拉市海自然保護區的案例分析,探索其在中國的應用。麗江案例闡明瞭如何評估與改善水資源管理相聯繫的環境服務的經濟價值,並應用其建立生態有償服務制度。
本文還介紹了國際上的成功案例,希望藉此説明,儘管有人願意並且有能力為環境服務付費,但由於資訊不充分和市場不完善,許多環境服務正在退化甚至消失,而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生態有償服務制度旨在幫助解決這一問題;儘管生態有償服務制度並不是解決所有自然資源管理問題的靈丹妙藥,但其仍是當今提出的令人振奮的新的環境政策手段之一。本文討論和提出了在中國可能成功地實施生態有償服務的指導原則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