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臺灣低收入戶數逐年攀升,根據“內政部”近日完成調查,2010年第3季低收入戶首度11萬55戶,低收入戶人數26萬7717人,雙雙創下歷史新高。“內政部”説,主因為修法和門檻放寬。
據“內政部”資料顯示,2010年第3季低收入戶有11萬55戶,佔總戶數1.39%,低收入戶人數26萬7717人,佔總人數的1.16%。與2009年同期的低收入戶數10萬2214戶、24萬7685人相較,增加近1萬戶,人數也增加2萬多人。
“內政部社會司長”黃碧霞5日接受採訪時表示,低收入戶增加原因,包括自然增加、修法效應以及放寬審查家庭不動産的門檻限額等因素,其中以修法效應及審查門檻放寬為主要原因。
黃碧霞説,2005年及2008年“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包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排除部分家庭不動産計算範圍、調整少數民族工作收入核算方式等。
黃碧霞並説,“社會救助法”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裁量許可權,包括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以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評估,都可認定不列入應計算人口,讓民眾較易獲得法定補助,當局的出發點是為照顧民眾。
為了進一步擴大低收入戶的適用範圍,黃碧霞表示,從2010年起放寬家庭不動産限額的審查門檻,將臺灣省、臺北縣及高雄市實施多年的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計算的低收入戶不動産限額由每戶260萬元(新台幣,下同),調整至300萬元,臺北市也從500萬元調整為550萬元,全面擴大照顧範圍。
據現行臺“社會救助法”明定,低收入戶是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産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最低生活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參照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