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發放消費券不限制使用範圍 不許兌換現金

時間:2008-11-21 10:10   來源:中新網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全臺設有戶籍的民眾,每人將發放3600元(新台幣,下同)的消費券,未來只要是消費行為都可使用,即便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商家也可以收券,只是不能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需要向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做二次消費,再由具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向金融機構兌付。

  臺當局“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表示,原本建議零售、量販、餐飲才可適用消費券,但今天“行政院會”正式通過,使用範圍不再加以限制,百貨公司、旅館、KTV,甚至買黃金,通通可以,就是要儘量讓券的使用普及。

  陳添枝表示,原則上不可兌現、儲值,或換抵禮券,但可以流通,購物、勞務都可使用,只要是消費行為就無限制。使用期限,原本是明年底,但學者建議希望消費更集中,因此期限縮短至2009年9月30日。希望明年3、4月間,可以全部發放完畢,最後一位領到者,大概還有5、6個月時間可以消費。

  陳添枝表示,如攤販可收消費券,再拿消費券向上游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廠商購買材料,該廠商就可向金融機構兌領;計程車司機也可以收券,再拿去加油,就可以把消費券用掉。消費券最後要存入銀行兌現,必須是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才可以回到金融體系兌付。

  陳添枝表示,店家自己可以決定收不收,即使事後不能直接兌領,他也可以拿去二次消費,店家自己決定。至於看病不是消費行為,是治療行為,所以不在消費券範圍。

  陳添枝表示,消費券本身使用,一定要發生消費行為,媒體問及,有某百貨公司,鼓勵民眾現在先用現金消費,等拿到消費券後再去兌換回現金,陳添枝表示,這是不允許的,未來會訂定罰則。

  陳添枝強調,消費券不能收購,也不能販賣,網拍是販賣,所以也不被允許。至於發行的面額,確定為500元6張,200 元3張。

編輯: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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