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根據協議規定,雙方將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第5章第11條為“機構安排”。該條規定: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台灣網 劉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