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終身禁入”條款重回食品安全條例

時間:2012-11-30 10:01   來源:京華時報

  食品安全問題長久以來都是群眾最關心的民生大事之一。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36次會議,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二次審議,在初次審議中被刪減的“因食品犯罪被追刑責的經營者終身禁入食品行業”的規定,經過重新修改後,被重新加入到二審中來。

  據了解,草案對於如何“加大違規生産經營毒害食品的生産者經營者的懲戒力度”曾反覆修改。

  在市法制辦徵求草案意見時曾規定,根據信用程度,實行食品生産經營者分類分級管理,設置行業禁入規定。對於被吊銷食品相關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投資食品行業或者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投資食品行業,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

  但在初次審議時,對“終身禁入”一條進行了刪減。此次草案進行二次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卜世成表示,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嚴格追責,對於觸犯刑律的責任人,除了追究刑責以外,還應當加大信用懲戒的力度。

  鋻於上述意見,草案二審稿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生産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

  同時,草案二審稿還規定,食品單位被吊銷許可證,直接負責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和管理工作。

  另外,在一審草案中被刪除的“區域退市”條款,此次被重新增入草案二審稿中。在某種食品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情況下,本市可以對來自同一産地或相關企業生産的同類食品也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

  同時,對於風險減輕或者消失後如何降低、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草案二審稿增加了有關規定:食品安全風險消除或者採取臨時管控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並向社會公佈。

  新增規定:屠宰三無生豬最高可罰五萬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調研中發現,畜禽屠宰環節容易出現問題,有的屠宰企業會收購無固定養殖基地或者無法追溯來源的生豬等,還有的屠宰企業接受他人委託進行加工。

  針對上述問題,修訂草案修改稿中新增規定,生豬及其他畜禽屠宰企業應當建立穩定的貨源基地,並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養殖行為,記錄養殖者、防疫、檢疫、飼料等相關資訊,並按照操作規範實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購無固定養殖基地或者無法追溯來源的生豬及有關畜禽或者接受他人委託進行屠宰加工。

  違反上述規定,生豬屠宰企業將被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逾期不改正的,將責令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攤販行為城管負責監管

  

  對於食品攤販的管理方式,一直是各方討論和研究的重點。草案二審稿規定,從事食品攤販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將獲食品攤販經營證,而且,相關登記資訊將同時備案城管部門。

  根據要求,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應當懸挂食品攤販經營證,而該證件上將會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食品的品種、經營地點、監督電話等事項。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旦這條規定通過,消費者可根據食品攤販經營證上的內容對小攤販的售賣行為進行監督。草案二審稿還規定,城管部門負責對批准設立的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查處流動無證照生産經營食品行為。

  修改規定:食品作坊准許證有效期增至3年

  針對食品加工小作坊條件簡陋、食品安全事故多發領域,修訂草案修改稿中特別增加了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規定,要求其應當具有與生産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産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並具備相應的生産加工和衛生設備、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同時規定,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的有效期由1年改為3年。

  為及時發現食品安全末端的隱患,修訂草案修改稿中,特別明確了鄉鎮、街道對食品安全管理的責任。新增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資訊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組織協調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派駐的執法機構做好監督執法。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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