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日前印發了《關於培育高成長性企業的意見》(下稱《意見》),凡列入福州市2010年至2012年高成長性企業培育計劃的企業,可享受多方面的獎勵。
根據規定,經有關部門考核,當年銷售收入比上年增長50%及以上的企業,其當年繳納的各項稅收市、縣(市)區兩級地方留成部分以2009年為基數的增長部分,按銷售收入增長同比例(最高不超過100%)給予企業獎勵。其中納稅地在八縣(市)的企業獎勵標準,按照上述獎勵標準的50%予以獎勵。
另據了解,福州2010年安排的各類工業扶持資金從1.5億元增加到3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