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規範汽車租賃市場 提前還車需繳違約金

時間:2012-11-05 14:29   來源:南昌日報

  為了規範我省的汽車租賃市場,近日,江西省交通運輸廳聯合江西省工商局制定了《江西省汽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非常詳細,對於租賃雙方在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劃分明確,如果出租方要提前收回車輛或者承租方要提前或推後交回車輛的,都需要承擔租金20%的違約金。

  根據這份最新出臺的合同格式,對於車輛的基本情況,租車時間的起訖時間及地點,總共的租金以及租賃車輛的擔保金(等同於押金)都需要在合同內明確約定。在合同期結束後,出租方在確定承租方使用車輛期間沒有交通違章罰款的情況下,退還承租方所有的擔保金,在租期內,交通違章罰款由承租方承擔。計程車輛的一方要保障車輛的安全性能,如果在車輛租賃期間,經過維修救援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方需要提供同檔次的車輛進行替換。在租賃期內,承租方發現車輛有問題的,應該向出租方反映,未經對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改裝、增設或拆卸他物。另外,值得提醒的是,租賃方在租期內不得將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甚至是犯罪行為。

  往往在租賃期內發生了違約責任是雙方産生糾紛的焦點,針對違約應該如何賠償,此次出臺的汽車租賃合同也進行了明確的規範。其中要求,出租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租賃車輛的,應支付延時費,同時,每逾期一天按租金總額的0.5%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違反約定提前收回租賃車輛的,應退還剩餘的租金,並按租金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承擔給承租方造成的損失。與此同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租金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逾期歸還車輛的,除了繼續計收租金、超時費,還應支付逾期交還租金20%的違約金,如果提前交還車輛的,也需要支付租金20%的違約金。承租方在使用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車輛損失或遺失的需要承擔責任。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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