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山西省旅行社行業管理監督辦法(徵求意見稿)》出臺,其中規定: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將職責分明;對違反旅遊市場行為督導不力的,將受到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的問責和追查。
按照該《辦法》,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全省各市旅遊行政單位、旅遊市場進行督導。各市具體負責對所轄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管理。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秩序規範治理不作為、亂作為、嚴重失職瀆職、發生重大旅遊違法違規案件、損害旅遊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地區,將被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旅遊投訴或違法案件不查處,或敷衍塞責、有意拖延的,省旅遊局將督導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管理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賄賂、充當“保護傘”等行為的,旅遊紀檢監察部門將依法立案調查,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 趙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