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制定就業促進條例 成功創業者可給予獎勵

時間:2012-05-14 10:45   來源:法制日報

  《成都市就業促進條例》近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條例將報請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成都市的就業促進工作有很多成都特色。在規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實行就業失業登記實名制、以創業帶動就業、開展中高端培訓體系建設、促進城鄉勞動者充分就業等方面,走在了全國的前列。”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曹海波介紹,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以“成都實踐”為基礎,以“固化經驗”為重點,提煉並對促進就業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加以規範,以適應就業促進工作的實際需要。

  實現城鄉統籌納入就業方針

  條例多處體現出成都市近年來統籌城鄉就業促進工作實踐,並將一些具體的做法和成功經驗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面。

  條例明確將實現城鄉統籌就業納入就業方針,規定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及時、有效、均等化的就業服務,加強農村勞動力就業服務,建立和完善城鄉一體、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等。

  條例還專門對被徵地農民的就業作了相應的規範內容。條例規定,農民集中居住區、農村新型社區配套建設的經營性用房,應當優先用於解決被徵地農民就業。因徵收農村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業,應當提供適當崗位優先安排被徵地農民就業。

  就業放在社會發展優先位置

  結合成都市近幾年實施就業優先、建立“大就業”、“大創業”工作格局的實踐,條例將目標責任、就業督查、經費保障等一系列保障措施以及部門合作機制、區域合作機制、資訊共用機制等通過地方法規的形式固化下來。

  條例把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優先位置,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規定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結合職能,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定向、訂單培訓及職業技能提升培訓。

  條例明確,建立跨區域人力資源合作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教育、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建立人力資源資訊共用機制。條例還規定,人力資源服務行業應當加強誠信制度建設,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信譽等級評價制度。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誠信經營,為勞動者及用人單位提供全面、準確、及時的服務。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職業培訓

  為著力破解就業結構性矛盾,條例規定,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院校建設規劃,建立職業能力建設多元投入機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職業能力建設,加強技能人才培養。鼓勵初高中畢業生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對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初高中畢業生,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學費和生活費補貼。

  條例明確,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見習制度,加強就業見習基地建設,幫助大中專畢業生提升就業能力,實現就業。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機制,鼓勵企業和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養和研修制度。

  條例規定,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促進職業技能競賽制度化、規範化和社會化。企業應當依法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條例還特別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培訓就業的非本市戶籍且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的城鄉勞動者,納入了補貼範圍。

  健全城鄉就業失業登記制度

  條例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勞動者應當辦理就業登記。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且處於無業狀態的人員應當辦理失業登記。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就業失業登記及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實施適齡城鄉勞動者就業實名制動態管理,市和區(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對適齡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調查,將其納入資訊化管理。

  條例明確提出,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面向社會徵集創業項目,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創業項目資訊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創業項目。應當建立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創業、孵化、實訓等服務。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擴大創業孵化基地規模。

  條例規定,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小額擔保貸款擔保資金,建立小額擔保貸款激勵和擔保資金風險補償機制,引導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創業者、勞動密集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融資扶持力度。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聯保互保、社區信用擔保等多種形式的小額擔保貸款機制。

  條例明確規定,應當建立激勵創業的機制,對成功創業者或者吸納勞動者就業達到一定數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本報記者 楊傲多)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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