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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河南省開始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080元、950元、8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0.2元、8.9元、7.7元。與以往不同的是,新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包含有職工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隨著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國慶加班費的最低標準也將跟著上漲。
我省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好消息】
9月30日下午,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下稱省人社廳)召開新聞通氣會,副廳長劉京州宣佈,綜合考慮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就業狀況、物價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我省決定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由現行的800元、700元、600元分別調整為1080元、950元、8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則由現行的9元、7.9元、6.8元分別調整為10.2元、8.9元、7.7元。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一、二、三類行政區域,分別執行高、中、低檔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記者了解到,鄭州市市區(含上街區)、新鄭市、滎陽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縣等屬於一類行政區域。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劉京州説。
最低工資含個人繳的“三險一金”
【新變化】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內容。
“我省這次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一個新的變化就是,包含了職工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劉京州説,以往我省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三險一金”用人單位需另行支付。
試用期工資也不得低於標準
【提個醒】
省人社廳特別要求,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要確定合理的計件(提成)工資標準和計算辦法,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有的用人單位常以勞動者屬於臨時工、農民工、短期工以及在試用期等為藉口,不給予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待遇。省人社廳規定,對於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等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省人社廳勞動保障監察局工作人員表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根據情況對違規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