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欠薪“跑路”,員工討薪“鬧事”,這類社會新聞發生的幾率有望減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23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規定:欠薪的老闆將會被公佈個人資訊;久欠不還的,將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被欠薪的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老闆欠薪不還將被公佈個人資訊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採用電話、書面、張貼公告等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本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基本資訊,並公告通知其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
為了避免老闆欠薪後找各種藉口久欠不還,意見稿還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發生欠薪的用人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一直未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被欠薪,引發討薪“跳樓”、“鬧事”等群體性事件的,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遇到群體性討薪事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和工會、企業方面代表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處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建築施工企業因欠薪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迅速到場協助處理,涉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違法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用人單位扣減工資規章制度不能違法
針對用人單位通過經濟處罰的形式來處分員工的現象,意見稿也進行了“叫停”。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的,規定了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省人大財經委介紹,原來企業據以實施經濟處分的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早已被廢止。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省人大財經委認為,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制定經濟處分,屬於懲罰性違約金性質的規定,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現實中很多企業肆意通過實施經濟處分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權、休息權、隱私權等,亟須在立法上明確予以禁止。(記者 黃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