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4日從財政部獲悉,經國務院批准,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將繼續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
財政部在日前發佈的《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中明確,試點省(市)政府債券仍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辦法指出,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發債總額不得超過國務院批准的當年發債規模限額。2012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根據辦法,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2年政府債券期限為3年、5年和7年,試點省(市)最多可以發行三種期限債券,每種期限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本地區發債規模限額的50%(含50%)。
辦法明確,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應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集中登記、託管,債券發行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交易。
辦法還強調,試點省(市)自行發債收支要實行預算管理。此外,試點省(市)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在規定時間將財政部代辦債券還本付息資金足額上繳中央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