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工作,廣州市地稅出臺了《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工作指引》,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進行了重新修訂,使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適用範圍更加明確、精準,除“特定納稅人”外,地稅局負責徵管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適用該指引。
明確核定徵收三種類型
據市地稅局介紹,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按核定的行為與稅款所屬期的時間先後關係,分為事前核定、事中核定、事後核定。事前核定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經營情況,對本年度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事中核定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臨時取得收入,向稅務機關提出發票開具申請時,因其有關收入、支出憑證不完整而對該項收入核定徵收。事後核定是指稅務機關在對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日常管理、納稅評估、稅務檢(稽)查時,發現納稅人確實存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30號文)第三條情形而核定徵收。
核定所得稅更加精準
稅務機關經核實,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中確實存在符合30號文第三條情形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包括:(一)沒有按規定設置賬簿的;丟失、擅自銷毀賬簿憑證的;由於自身經營特點難以準確核算的。(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設計不合理,存在重大管理漏洞的;財務核算執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導致會計報表缺乏有效可靠性的。(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披露存在30號文第三條情形的。(四)仲介機構出具保留意見鑒證報告或無法表明意見鑒證報告或否定意見鑒證報告,以上報告披露的涉稅問題影響納稅申報真實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