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金融公司可以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向內需消費拉動轉變;可以增強信貸市場的競爭程度,改變銀行獨大的市場結構;可以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的服務與産品選擇,為消費者更加便利地獲取金融服務提供了可能。但是,消費金融公司目前的發展狀況與其被寄予的厚望相比,差距不小。
俗話説“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但並非必然如此。種過地的人説,要是不施肥不澆水不照看,不管種什麼,收穫的可能都只是草。我們現在的金融公司發展情況和它應該扮演的角色之間,差距就約等於瓜豆與草。
2010年,國內首批消費金融公司獲批准籌建,截至今年10月底,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的4家試點消費金融公司資産總額已達40.16億元,貸款餘額為37.09億元,客戶總戶數達19萬多人。4家試點消費金融公司有3家公司實現盈利。
數據對比著看才有意義。和商業銀行的個人貸款比,根據中國銀行業運作報告(2012年第三季度)數據,個人貸款(不含個人經營性貸款)餘額為9.5萬億元,同比增長13.0%。再看小額貸款公司的情況,據央行統計,截至今年9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5629家,貸款餘額5330億元,前3季度新增貸款1414億元。
從消費金融公司發展情況看,無論是跟目標市場接近的小額貸款公司相比,還是與業務模式接近的銀行個人貸款業務相比,消費金融公司扮演的角色都像是個“打醬油的”。
這種現狀與消費金融公司所應該扮演的角色相比,差距太大了。2010年首批消費金融公司獲准成立時,業界曾用“平地一聲驚雷”來形容這一嶄新的金融服務機構。在當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經濟增長驅動力轉向內需拉動的背景下,這種形容在筆者看來仍顯得有些保守。
從經濟發展模式轉變的角度講,消費金融公司這樣的新型金融服務機構,可以促進個人消費的增長,從而推動製造商和零售商産銷量增長,並帶動相關産業的需求,改變經濟增長對出口和投資的過分依賴。簡單説,就是可以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向內需消費拉動轉變。
從金融市場的發展來看,消費金融公司的發展壯大,可以增強信貸市場的競爭程度,改變銀行獨大的市場結構,進而促進銀行提升服務水準和市場競爭力。
從金融消費者的角度講,消費金融公司的出現,為消費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服務與産品選擇,為消費者更加便利地獲取金融服務提供了可能。
當然,這些都只是消費金融公司應該“能”的可能,與商業銀行繼續攻城略地、與小額貸款公司雨後春筍般的發展相比,消費金融公司的發展“很骨感”。
是消費金融公司沒有市場需求嗎?從試點公司紛紛表示會加大投入的情況看,並非如此。是消費金融公司試點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嗎?從監管機構相關負責人的表態看,“目前有的公司還存在著商業銀行經營零售業務的思路,片面追求業務規模,還存在如單筆貸款大額化、産品類銀行化和欠特色化的問題。功能定位、風險管控與業務發展之間的平衡關係還把握得不是太好。”但是這些問題其實與消費金融公司自身關係並不大,這些毛病都屬於“胎裏帶”的。經營思路銀行化,是因為4家試點公司中3家大股東是商業銀行。
按照《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要求,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且應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試想這其中的“其他出資人”在內資機構中誰會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最具活力的民營資本有嗎?
同樣是《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要求,消費金融公司的融資方式只包括辦理信貸資産轉讓、境內同業拆借、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這4項,但如今,銀行信貸資産證券化已經起步,消費金融公司為什麼不能也被“普惠”一下呢?
從金融市場的發展歷史看,監管往往落後於市場的發展要求。不可否認,審慎監管的原則放之四海而皆準,但是面對消費金融公司這樣原本應該在經濟發展方式轉型中出演更重要角色的新型市場機構,能否應該為其設定更為合理的監管環境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