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建設廳表示,該省將逐步減少經濟適用房建設數量,到明年年底全部取消經濟適用房。主要原因是,經濟適用房容易滋生腐敗;經濟適用房面積雖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但真正需要住房的仍然買不起,而買得起房的,又嫌房子面積太小;資質審查很難,操作起來有難度。同時,該省取消經濟適用房後,政府將大力發展廉租房和公共租賃房,並加強棚戶區改造。(《河南商報》8月3日)
在河南省宣佈取消經濟適用房之前,既有理論上的支援聲音,又有實踐中的“參考範例”。早在2009年,經濟學家茅于軾就曾抨擊過,“經濟適用房既無效益又沒有公平,效率低、不能創造財富,一點好處都沒有,經濟適用房要趕緊停下來”。基於類似理由,今年以來,江西和廣東兩省均宣佈停建經濟適用房,將其保障對象納入公租房供應範疇,建立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如此取消經濟適用房的理由,很容易被詬病為因噎廢食。但事實上,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論斷。如果説經濟適用房分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因噎”,那麼取消經濟適用房並非“廢食”,因為受經濟適用房保障的對象,其居住權還有廉租房或公租房的保障。兩者的區別只在於居住者對於所居住的房屋,享有的究竟是權能充分的所有權,還是僅能夠滿足居住需求的使用權?
事實上,正如有專家指出的,對於住房保障問題,政府的責任是“保障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保障“人人都有房産證”。從這個意義上講,取消經濟適用房的做法,並非如持“因噎廢食”論調的批評者所想像的那樣避重就輕。更何況,如果我們不是極端的理想主義者,也會明白經濟適用房的騙購頑疾,以及身處夾心層市民“兩頭不靠”的尷尬境地,改變起來並非朝夕之功。與其理想化地維持現狀,不如腳踏實地地尋求變通之道。
如此看來,對於一些地方取消經濟適用房的做法,既不應視其為洪水猛獸,更不能站在“因噎廢食”的道德制高點上,將其一棍子打死,關鍵要看其“替代品”是否能更好地減少腐敗,實現“居有其所”的效果,而這要從技術上解決很多現實問題。比如,廉租房或公租房的申請條件,要根據這種情況變化,做出怎樣的政策調整,才能真正將原本屬於經濟適用房保障範圍的市民全部納入其中?經濟適用房分配過程中存在的資質審查難題,並不會自動消失,這一難題如何解決?
更進一步講,從商品房到經濟適用房再到廉租房或公租房,政府的“獲利度”在遞減,而“責任度”在遞增。取消經濟適用房,將廉租房或公租房作為替代品,意味著政府的公共責任在加重而不是減輕。這種情況下,取消經濟適用房究竟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自我加壓還是以“瞞天過海”的方式推卸責任,就很值得懷疑。畢竟,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不僅是申請者的騙購,還有建設者的“漫不經心”——投入不足、位置偏遠、品質堪憂等等。
因此,取消經濟適用房真的沒什麼不可以,關鍵的問題是取消之後的“替代效果”。如果解決不了取消之後的這一系列問題,公眾就很容易相信,取消經濟適用房,是政府以“臟水和嬰兒一起倒掉”的方式,來變相推卸自身責任。(志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