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增值稅改革試點應結合立法推進

時間:2012-02-17 09:16   來源:中國青年報

  2月15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八項重點工作。而在財稅改革領域,將擴大增值稅改革試點,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每日經濟新聞2月16日)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試點增值稅改革以來,各方對增值稅改革給予高度關注,與以往其他的稅收改革不同,增值稅改革被寄予厚望,得到了納稅人和地方政府的高度認同,有的地方積極踴躍加入試點行列,如北京、江蘇、深圳等城市申請加入試點。之所以大家都這麼認同和期望增值稅改革,主要是因為營業稅合併到增值稅之後,一是解決了第三産業重復徵稅問題,對於經濟結構轉型具有重要的意義;二是增值稅改革是結構性減稅的一部分,對於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降低物價等都有促進作用;三是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它的改革對於其他稅收制度體系乃至財政體制改革都有積極推動作用。

  現在,國務院明確擴大增值稅改革試點,是試點改革再次得到高層共識、向縱深推進的體現。因此,筆者認為既然達到改革共識,擴大試點範圍,就應該對增值稅進行立法,讓改革更加成功,更加符合民意要求和法治要求。

  首先,《立法法》第8條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以及對非國有資産的徵收,必須制定法律”。目前我國增值稅徵稅的依據是國務院的《暫行條例》,而非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按照《立法法》要求,對增值稅應該進行立法。2010年,全國人大將增值稅法列入立法計劃,但因立法條件不成熟並未實施。這次,上海試點增值稅改革之後,各方都比較積極,推進改革的訴求比較強烈;所以,對增值稅不僅要改革,更應該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稅收立法。

  其次,增值稅改革試點結合立法進行,有利於增強改革成功幾率。這次國務院決定擴大試點,那麼是試點範圍的擴大還是試點內容的擴容?目前公眾並不清楚。這就説明增值稅試點改革在一個封閉的狀態下進行,民意很難進入試點改革過程中。當然,這也與“暫行條例”的修訂程式有關係。暫行條例修訂程式由國務院進行,無需經過人大表決,民眾參與的渠道並不是很多。但是立法就不同,如果能就此推進增值稅法的立法進程,那麼人大就必須公佈法律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法律草案是否能夠通過,最後還是由人民代表説了算。因此,以立法的形式推動增值稅試點改革,不僅從程式上尊重了人民的權力,而且在內容方面也會吸納民意,對稅收制度的完善作用明顯。2011年個人所得稅立法徵求22.3萬條意見以及尊重民意將3000元起徵點提高到3500元的立法實踐充分説明瞭這點。

  最後,目前我國的16種稅收,除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車船稅是法律之外,其他的13部則是以條例或者暫行條例徵稅。其中佔稅收收入27%的第一大稅種增值稅“暫行”了29年。我們應重視稅收領域的這種“暫行現象”,通過改革契機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

編輯:王君飛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