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稅收“逆調節”困局待解

時間:2010-05-19 09:37   來源:工人日報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目前的稅收監管在富貴階層面前存在一定“盲區”,有關專家指出,應在加強稅收徵管的同時,設計更合理的稅制結構以改變目前稅收在收入分配差距上出現的“逆調節”,避免“該收的收不上,不該收的‘挖地三尺’”的困局。

  堵住制度“管涌”

  □吳睿鶇

  稅收本是縮小貧富差距的調節器,如今卻呈現了“逆調節”的傾向。這不僅有悖稅收公平和正義的本質屬性,也不利於調節收入差距,若任其恣意發展,還可能引發矛盾,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稅收“逆調節”的根源在哪兒?

  首先,制度上的“管涌”為稅收“逆調節”提供了生存土壤。譬如,個稅徵管體制不完善、監管模式滯後等,使個稅申報“賴”上工薪一族,而私企老闆、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上繳個稅寥寥,那些被列為高收入人群相對集中的行業,申報人數也相對較少。再如,一些外企高管紛紛偷逃稅款。按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於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公民,一個納稅年度在我國居住滿183天方可對其境外收入徵稅,無稅收協定的則為90天。於是,一些跨國公司的外籍高管充分利用此條款,在中外之間“遊蕩”,只要在中國工作不達到規定天數,國內的稅務機關就無法向其徵稅。

  其次,納稅環境的不盡人意,讓稅收“逆調節”成為可能。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對重點企業及企業主給予特殊保護,另一方面,一些人主動依法納稅的意識不強。在這樣的納稅環境下,一些名人富商偷逃稅並不稀奇。

  此外,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使得富人在偷逃稅款上有恃無恐,甚至變本加厲。《刑法》第201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採取虛假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將被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然而,多年來,因偷逃稅而坐牢的可謂鳳毛麟角。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一些人偷逃稅的行為。

  借鑒成功經驗

  □ 李記

  從目前的情況看,一些地方官員之所以甘願充當富企和富人的保護傘,看重其對地方上的貢獻是一方面,摻雜個人利益和感情是另一方面。因此,進行財稅體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革除一些地方政府對富企和富人各種形式的“庇祐”,避免腐敗因素對財稅體制改革的介入與侵蝕。

  當然,要使稅收杠桿充分發揮效用,彌補當前稅收制度的漏洞,無疑是重中之重。

  這方面,國外的一些做法可以適當借鑒。比如,日本等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源泉扣繳與年終自動申報相結合”制度,納稅人在取得薪金、利息、股息和一次性所得等收入時,支付單位一般在支付款項時按相應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每到財政年度末期,納稅人要自己計算該年度收入,確定納稅額並主動申報繳納稅款。確定申報額減去源泉扣繳的稅款,即為年終應補繳稅款。而做到這一點的前提是,確立透明納稅制度,即只要不涉及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稅務機關應該將富企和富人的納稅狀況,及時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在積極引導富企、富人依法繳稅的同時,嚴厲的懲罰必不可少。比如在日本,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追溯期為5年,故意採用欺詐行為進行偷稅的案件追溯期可延長到7年。這對富企、富人來説無疑是一種震懾。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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