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的稅收優惠安排,要綜合運用優惠稅率、免稅、減稅等措施
物業稅的稅收優惠安排,要綜合運用優惠稅率、免稅、減稅等措施,著力體現國家經濟調控政策,平衡納稅人負擔能力。
由於物業稅屬於地方稅,為增強地方政府的調控權,立法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範圍的減免稅權,以利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妥善處理特殊性問題。
就物業稅的稅收優惠來説,免稅項目應主要集中于房産,其中可以免稅的房産主要限于:規定面積以內居民首套自住型房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産;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産;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産;以及法律確定的其他特殊房産。
從納稅人權利保護角度看,國家徵稅必須有限度,不能侵犯納稅人的基本生存權。同時,物業稅應著眼于稅源的穩定性和可靠性,應顧及納稅水準與收入水準、稅負能力的對稱性。以納稅能力來衡量,經營性房産與純消費性的居民自住房産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有收入來源,後者則屬於純支出,在房産升值的情形下,自住房産並不能變現其增值部分。因此,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授權,結合本地居民平均住房情況確定當地免稅的居民首套自住型房産面積。對於家庭每人平均收入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準的,或者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房地産毀損的,經納稅人申請可以實行減免。
很多人擔心,物業稅的推出會增加業主的稅收負擔。對高比例負債購房者而言,原本是財産稅性質的物業稅甚至將異化成為一種債務稅。這種擔心,實際上屬於《物業稅法》頒行後新、舊稅法如何協調的問題。對於已經購房的業主而言,如果不加區別地一律按新法徵稅,則顯然屬於重復徵稅,會造成新、老業主之間的顯失公平。這不但對房地産市場的健康發展不利,而且對社會穩定也不利。應該説,過渡時期不同納稅人的稅負安排是物業稅開徵所面臨的最大難題,而解決這一難題的根本在於區別對待,統籌規劃。立法中,我們既應注意對按照現行稅制已繳納各種房地産稅費的老業主和新法施行後要統一繳納物業稅的新業主進行區別,並對老房和新房採取不同的稅率和徵稅方法。也應合理安排比較靈活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首套自住型業主免稅,對城鎮低收入者和農民按一定標準給予減免優惠,從而使不同的納稅人稅收負擔趨向公平。 (席月民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